二〇一X年X月X日,孙一来到大连市公证处,表示想要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公证员接待后,详细了解了他所面临的困境,原来,孙一是孙某和贺某的长子。孙某(男)与贺某(女)系原配夫妻;孙某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贺某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后于孙某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孙某死亡,贺某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孙某和贺某生前共有一处产权房,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和贺某各自占有一半的产权份额。二人生前均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孙某与贺某共有子女四人: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孙一、孙二、孙三、孙四都同意上述遗产由孙一继承,没有争议。但孙二是盲人,从小就双目失明,且孙二想要放弃父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详细询问了孙二的身体和生活状况。了解到孙二身体状况良好,只是眼睛看不见东西,从小学习盲文,现在已经退休,有退休金。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继承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鉴于孙二双目失明,且要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时需其子女陪同,协助孙二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公证员的要求下,当事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最终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孙某的死亡证明;
3、贺某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孙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5、孙三、孙四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6、孙一、孙二、孙三、孙四的户口本、身份证。
公证员单独告知并反复询问了孙二和孙二的儿子孙小二,得知孙二现已退休,有退休金,收入来源稳定,生活无困难,放弃继承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孙小二将公证告知书和公证询问笔录逐条念给其父孙二听,孙二表示清楚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公证告知书和公证询问笔录无异议。由于孙二从小学习的盲文,不会写字,也不会签署自己的名字,在其儿子孙小二的协助下,孙二在相关公证文书上捺右手食指指印并盖了自己的签名印章。公证员对孙小二的询问单独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其阅后无误签名并捺指印。
孙三、孙四也表示自愿放弃父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在民政系统查询了贺某的婚姻状况,查明贺某丧偶后未再婚。
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公证员为孙一出具了法定继承公证书。孙一依据公证书继承了其父亲孙某和母亲贺某的遗产并顺利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
在本次公证业务的办理中,我处公证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出谋划策,通过单独询问、交叉印证等方式,最终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 证 书
(2018)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孙一,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贺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
孙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孙一因继承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孙一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亲属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贺某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孙某的死亡证明;5、被继承人孙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7、其它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生前系夫妻关系;
二、贺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三、孙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先于孙某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四、孙某死亡,贺某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
五、申请人孙一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坐落在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是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生前的夫妻共有财产。
六、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子女共有4人:长子孙一、次子孙二、长女孙三、次女孙四;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七、据上列法定继承人称贺某和孙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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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现其长子孙一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的上述遗产,其他子女孙二、孙三、孙四则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为被继承人贺某和孙某生前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子女孙二、孙三、孙四放弃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贺某、孙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子孙一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