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周某某与其岳父母因探视小孩周小某产生纠纷,双方来到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咨询,希望公证处帮助调解。公证员通过与其耐心细致地交谈,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周某某与韩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周小某(时年四周岁),后韩某某于2015年不幸去世。韩某某系独生女,周小某之前一直与韩某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韩某某去世后,周某某将周小某接到其他幼儿园上学,同时不让韩某某的父母探望,双方因此闹得很不愉快。因双方曾在本处办理过韩某某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对其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经过公证员长时间地调解之后,双方达成一份探望协议,在周小某正常上学期间,韩某某的父母每半个月探望一次,每次一天。在周小某寒暑假期间,韩某某的父母可每周探望一次,每次一天。韩某某的父母不干涉周某某对周小某的教育及监护。公证处对协议予以公证,很好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周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周小某父亲。
乙方:韩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周小某外公。
陈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周小某外婆。
关系人:周小某,男,二○一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六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协议书》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书中就关系人周小某的抚养、教育、财产管理及探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周某某与乙方韩某、陈某于二○一六年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上周某某、韩某、陈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