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某日,大荔县某镇某村保洁员王某在巷道打扫卫生、清除垃圾的过程中,以焚烧方式将堆放在本村村民刘某家院墙外的杂草堆点燃,之后,王某在误以为火已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焚烧现场。谁料大风将未燃尽的火星吹散,不小心飞入刘某家院落内。因刘某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后院的养猪场内杂草丛生,陈旧杂物堆积如山,瞬间杂草、旧物就被火星引燃,而在村民发觉时,刘某家内的养猪场已大火漫天难以控制。随后,村民立即拨打119报火警,自发救火,后经消防人员抢救将大火扑灭。该起火灾造成刘某家的养猪场主体结构梁柱被烧毁,圈舍顶棚全部倒塌,养猪场内存放的大量物品也被烧毁,财产损失较重。
事发后,刘某多次找王某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双方经过数次自行协商后,仍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刘某和王某就火灾的起因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故无法自行解决纠纷。随后刘某特申请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寻求解决办法。
经刘某申请,镇调委会及时委派调解员介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询问事发现场的目击群众,查阅当天风力等级后,认为查清刘某的猪场起火与王某点燃杂草堆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调解此次矛盾纠纷的核心问题。
其中,王某认为事发当天自己点燃的是杂草堆,并无耐烧的树干等物品,况且自己是在眼看着火星灭了之后才离开的,按照常理来说杂草火灰不会引燃其他物体,故认为刘某家猪场着火实际与自己无关,不愿意对刘某的猪场进行财产损失赔偿,调解员意识到可能是前期走访调查工作还不够充分细致,随即前往事发当天接警的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反馈已确认刘某猪场圈舍被焚毁确系王某的过失行为而间接引发。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随即约谈当事人双方,调解员在分析焚毁现场相关证据后,告诉王某,经过公安机关的取证调查,确认刘某家的猪场圈舍被焚毁是其造成的。之后,调解员又耐心向王某释明相关法律条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应承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的责任。听到这些法律条文和相关证据之后,王某表示自己处理垃圾的方式不对,也意识到是自己有错在先,自己愿意赔付刘某相应的财产损失,但双方并未当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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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猪场进行财产赔偿,但是王某对于刘某要求赔偿32000元的损失,认为该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不同意32000元的赔偿数额。在听得王某的请求之后,调解员也认为王某顾虑的理由正确得当,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镇调委会邀请村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瓦工张某,共同前往刘某家,一同查看猪场烧毁程度,依据刘某提供的烧损物品清单现场查点比对,经过现场相关人员的仔细比对,共统计出刘某的经济损失达7000元,刘某根据实际损失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王某对此表示接受。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协议和解。双方都对这次调解员的耐心细致、公平公正的调解方式致以谢意,认为维护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平和了双方当事人的心情。
在调解员主持下,王某和刘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
2.王某将焚烧后的猪场打扫干净,猪场拆除的砖瓦归王某所有。
常言道:“安全无小事”,调解涉及农村生产生活安全问题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时,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心情总是沉重的。春季天干物燥容易发生火灾,王某清理杂草应当采取环保方式处理垃圾,却因缺乏安全意识,疏忽大意在村道焚烧垃圾,引燃猪场,造成村民财产损失。随着普法宣传活动的影响,村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纠纷无法私了时,王某能够积极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说明其具有一定法律意识。此案例中,镇调委会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宗旨,调解员深入走访调查,在充分了解纠纷因果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圆满化解该起赔偿纠纷。惊险之余,我们庆幸的是财产被焚毁,可用金钱弥补损失。倘若人身安全受损害,则追悔莫及。这件事情给我们普通老百姓来带来的教训是,一要有安全生产意识,在日常生产生活工作中,万不可疏忽大意,因一时之快,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损失;二要有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与他人万不可以强制强,以暴制暴,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例如可寻求当地村委会,镇调委会等部门的帮助,将问题以合法的方式解决。同时,对调委会来说,在化解群众纠纷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实地调查了解,耐心细致认真观察,弄清楚事情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妥善公正地化解群众纠纷,切实真正地做到维护一方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