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某,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某村村民。2010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修建活动室时占用了柏某某的土地,双方约定按20元/㎡支付占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在修建活动室过程中,柏某某曾参与挖地基,双方约定价格为2000元;且在占用土地时,由于地里种有小麦,当时村委会承诺会给与柏某某1000元青苗补偿费。但活动室建好后村委会一直未支付上述三项费用。后经柏某某多方奔走请求,该村村委会向柏某某出示了1份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和2份收条复印件,其中,补偿协议中载明当初占用柏某某土地面积为189㎡,村委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为3780元;而2份收条的复印件中有1份收条为柏某某儿子柏某春于2010年2月签字,显示柏某春已收到占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还有一份收条为柏某某于2012年12月签字,显示柏某某已收到占土地补偿款。但柏某某表示自己及家人未收到相关款项,更没有出具过任何收条,为此柏某某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柏某某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由于其年老体弱且经济困难,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了柏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肖晓宏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由于该案时间比较久远,且由于村委会换届及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相关资料已无从查询。为了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认为关键是需要弄清楚以下情况:一是柏某某被村委会占用的土地面积数,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二是挖地基的费用和青苗补偿费有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三是这三项费用柏某某及其家人到底有没有收到。
针对这三方面问题,承办律师开展了大量走访调查,但由于村委会人员变动较大,当时的相关材料已无从考证,但承办人通过实地走访及询问证人,并结合双方以前的协商过程和签订的补偿协议,基本确定了土地占用面积为189㎡,至于挖地基的费用和青苗补偿费,因双方仅有口头协议,而未能找到有效证据证明。征得柏某某同意后,该案诉至昭化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柏某某土地补偿款3780元、开挖地基费用2000元及青苗补偿款1000元。同时,为了证明村委会留存的相关收条不是柏某某及其子柏某春所写,承办人还向法院提交了对相关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的申请,但在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由于相关费用较高,柏某某出于自身经济条件考虑,最终未支付相关鉴定费,导致不能鉴定。因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方村委会提供的土地占有补偿协议及相关收条,柏某某由于未能对相关笔迹进行鉴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柏某某提起了上诉,并再次向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仍指派肖晓宏律师承办。
2021年3月1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虽然发生在十年前,其间上诉人柏某某一直在主张权利,并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故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二、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用于证明柏某某已领取相关款项的收条,其中显示2012年12月柏某某已领“地基款及烟和酒水总计3300元”的收条至今仍在工作人员刘某处,村委会并未入账,这也印证被上诉人并未实际支付过这笔金额为3300元的费用;而另外一张是由柏某某之子柏某春于2013年10月7日出具的“领到占地补助款4320元”的收条,该收据已被村委会入账,但对于同一款项,被上诉人却出示了两张金额差距巨大的收条,且被上诉人不能对已入账的4320元的具体款项构成作出合理说明,也不能提供已支付该笔费用的其他证据,故由柏某春出具的金额为4320元的收条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已支付补偿款的依据。三、柏某某曾就该案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过,根据当时当地政府的调查笔录也能反映出被上诉人一直未向柏某某支付过相关款项,且柏某某及其子也从未出具过任何收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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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部分意见。对于青苗补助费,由于被上诉人补充提供了已支付的相关依据而未能得到二审支持;而挖地基费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而不能确认,也未能得到二审支持。2021年4月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昭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某某土地补偿费3780元。
本案作为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特别之处在于纠纷的一方为当地村委会,这也是受援人柏某某在维权路径上走的比较艰难的原因。同时,山林土地纠纷问题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柏某某才会十年如一日,始终奔走在维权的路上。因此,能不能切实维护好柏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是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本案标的额不大,但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始终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和同理心,不辞辛苦,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注重和受援人交流,耐心为其讲解法律法规,增强其对法治的信心,在庭审过程中更是为了受援人权益据理力争,并最终帮助受援人取得了满意的维权结果,使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这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上的决心,也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