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小区房东李某甲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署了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将一套房屋委托给该公司进行托管租赁,房租由该公司支付给李某甲。2018年8月,王某某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一年房租及押金。2020年12月,王某某出差回京后接到房主李某甲的电话。李某甲称因三个月未收到房屋租金,已与该房屋租赁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王某某搬离该房屋。而王某某交付了房租,以合同截止期为2021年8月,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二人产生矛盾纠纷,王某某遂向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收到王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了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甲。李某甲因患胸、颈椎管狭窄等疾病,无法下地走路,书面委托女儿李某乙处理此事,征得其同意后由李某乙出面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遂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信访办进行调解。李某乙称父亲李某甲通过新闻报道已了解该房屋租赁公司存在资金链断裂问题,以现在这种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收到房租,所以要求收回房屋,另行出租。若房客王某某有意愿继续居住,则需要按时把租金打到父亲李某甲账户里。
王某某则认为,租赁合同是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其已经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全年房租已经给付,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直到2021年8月某日才会搬离房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指出,虽然李某甲已经与某房屋租赁公司解除合同,但王某某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的合同仍然真实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房屋租赁公司与租客王某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客王某某已经交付全年的房租,在此项法律关系中,租客已经尽到义务,合同依然存续有效。王某某的居住权仍受到法律保护,若拒不搬家,业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强行驱逐租客,不得停水、停电、停气,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王某某搬离房屋。调解员建议李某乙慎重考虑诉讼时间成本。李某乙表示希望租客王某某与某房屋租赁公司解约,并尽快搬离房屋,然后向该公司追偿损失。若实在不想搬离,王某某可以与李某甲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交纳租房款。
而王某某则认为其在该纠纷中全程无过错,希望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合同。调解员表示:现实情况下,李某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一直要求王某某搬离房屋,尽管无法强行驱赶,但王某某租住房屋“质量”将无法保证。而某房屋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的事,双方均为受害者,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若想尽快解决此事就必须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再去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待王某某了解到李某甲身体状况后,表示愿意与某房屋租赁公司解约,若实际租金无法退还,下一步将起诉某房屋租赁公司。但王某某希望能够继续承租该房屋,并支付15000元租金。
了解双方想法后,调解员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1.建议王某某解除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租赁合同,保留追讨资金的权利;2.建议王某某与李某乙重新签订租房合同,至2021年8月,王某某支付15000元租金;3.双方因某房屋租赁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追偿,若其中一方资金追回,再弥补给对方;4.提议将明年房租降至2850元,将某房屋租赁公司与房主之间的差价减去,作为王某某的补偿。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员的建议。随后,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甲房屋租金15000元,租赁期限为签订协议日至2021年8月某日止。
2.王某某如果收到某房屋租赁公司退还全部租金后,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租金2850元整,再减去已支付的15000元后的差额,返还给李某甲。李某甲如果收到某房地产退还的租金后同样按照以上方式返还给王某某。
3.如某房屋租赁公司并没有对双方进行退款,双方对上述房屋2021年8月某日前的房租将按照此协议执行,且张某在协议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驱赶李某。
4.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中,李某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快速的化解了与张某的问题,调解员当日给双方去电回访,双方表示均已按照协议执行,张某已经收到租金,双方对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同时这个案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由于疫情的原因造成某知名房屋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房东和房客的纠纷解决是一个难题,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中。人民调解的介入,快速、有效的达成和解,这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处理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时,其优越性和必要性,坚定了这种具有“人情味”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不失为纠纷矛盾的源头治理的有效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