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黎县的拉某与丈夫次某结婚多年,双方系自由恋爱。拉某婚前有一个非婚生女,次某对此表示不介意,双方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多次因次某不顾家、经常外出过夜而争吵。每次吵完后,次某都夜不归宿,双方家人也竭力劝说次某,希望唤醒次某对家庭和婚姻的责任,但家人的劝说并未对次某起到任何积极作用。拉某一直对次某不顾家的行为保持容忍与沉默,但次某并未因拉某的包容忍耐而变得有担当,反而变本加厉,不仅对拉某进行家暴,还在生活上对两个孩子进行区别对待,经常恶意针对女儿,比如无故辱骂女儿、要求女儿做过重的家务等行为。拉某发现这些行为后,感到很痛心,但顾及多年的夫妻情分,自己也希望孩子们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并没有提出离婚。2020年3月,无奈之下的拉某向嘉黎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调解让自己的家庭变得和睦美满。调委会随即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就此纠纷向双方当事人的邻里、亲友了解情况,了解到次某对拉某确有家暴行为、次某对儿女确有差别对待,且双方婚后一开始家庭和睦,此情况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调解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出,解决此纠纷的关键点在于找到男方近几年对家庭有如此大变化的原因。从原因入手,帮助双方当事人调解此纠纷。调解员随即联系了次某,在向其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后,次某表示同意调解,并与调解员约好调解时间、地点。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的调解室进行调解。一开始,拉某情绪激动地讲述了近几年次某对待家人的种种行为,言语中对次某的家暴行为极为愤怒。调解员立即安抚了次某的情绪,并表示,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人们幸福的基本,次某的种种行为都是在破坏自己的婚姻与幸福。当调解员询问次某近几年发生改变的原因时,次某却对此闭口不谈,只表示自己家暴的行为确实不对,向拉某道了歉。针对次某的家暴行为,调解员通过讲述典型案例的形式向次某讲明了家暴的危害性,包括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并向其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调解员对有关法律的讲解,次某意识到了家暴的严重后果,并当即表示,自己很容易冲动,家暴后自己很后悔,对妻子很愧疚。今后会少喝酒,不与妻子争吵,双方友好沟通。
虽然,次某承诺不再家暴,但其近几年对家庭的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还是没有找到。调解员根据此纠纷的基本情况推测,主要原因在于次某还是介意女儿的存在。调解员决定调整调解方案,再与双方当事人约好二次调解的时间后,先让双方当事人回家单独沟通。调解员再次通过走访调查的方式,重点了解双方当事人女儿的情况。调查了解到,一部分邻居及次某的朋友,对拉某婚前有个非婚生女的情况都有过一定程度的议论,甚至在次某面前议论过。调解员推测,邻居、朋友对此事的议论是导致次某心理不平衡从而对儿女区别对待的一个原因。调解员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一些邻居、朋友参与二次调解,向他们说明来意以后,他们表示愿意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挽回婚姻;同时也没有想到自己的无心之言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两天后,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进行二次调解。与第一次调解相比,拉某的情绪较为平静,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近期的生活状况;他们表示,婚姻关系和睦许多,这几天都没有争吵。调解员再次询问次某近几年对家庭的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或者是否对拉某存在不满。次某依旧闭口不谈。于是,调解员向其询问是否是因为介意女儿。次某点头表示,介意女儿。拉某此时激动地表示,婚前次某承诺过并不介意女儿的存在,现在又出尔反尔。调解员立即安抚拉某的情绪,并告知拉某,邻居及朋友多次议论此事的情况,次某的心理上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次某此时表示,自己因为此事在朋友面前丢脸,在外工作压力也大,无处宣泄。此时,调解员用电话联系了二次调解前所邀请的双方当事人的朋友,通知他们现在到调解室。调解员表示“解铃还需系铃人”,此次调解也邀请了曾经议论过双方当事人的朋友们,希望能帮助他们解决纠纷。接下来,双方当事人的朋友向其道歉并表示,平常的议论只是无心之举,他们心里没有瞧不起次某的意思,同时保证今后不会再议论此事,希望次某能够原谅他们的过错。调解员进一步劝导次某,既然误会解开了,次某也应该回归家庭,不要带着怨恨生活。同时也向其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让他明白了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希望唤起他对家庭的责任感。次某思考后表示,愿意改正自己曾经的错误。调解员同时告诫拉某,面对家暴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可一味忍让。
在第二次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次某进行了多次劝导,让他懂得了婚姻的意义及责任。最终,此次婚姻家庭纠纷成功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自愿表示愿意继续一起生活;
2.次某承诺不再对妻子拉某进行家暴,如有家暴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表示愿意回归家庭,多照顾陪伴家人;
3.日常生活中,次某对待儿女会一视同仁,确保两个孩子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下快乐成长。
调解员深入调查,在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后发现,因牧区群众法律知识淡薄,加之结婚年龄尚早,对待婚姻不够谨慎且无法理解婚姻所需承担的责任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针对两个年轻夫妻对待子女,对待婚姻的态度,调解员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当事人重点开展普法教育,同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最终使得该纠纷在调委会的悉心调解下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