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5日,驻浦口区永宁街道某部队发生一起因为亡人事故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浦口区永宁司法所按照街道领导的要求,与派出所组成联合调处工作组,火速到部队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工作组刚到部队大门口就看见大门已被群众包围,几个大花圈排在部队大门口,几十人又是烧纸,又是哭闹,部队大门紧闭,情况已相当严重。司法所和派出所马上协商分工,由派出所分散人群,维护安全,清除杂物恢复部队大门原貌;司法所调解人员将死者家属及亲属带到部队大院内,安排住地,做好安抚工作,并分别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事情来龙去脉。
经了解得知,原来部队将车库广告牌工程以4.9万元发包给某工程公司承建,并签订了承建合同,工程前期部队财务账户将工程款于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汇入公司账户,公司出具了其财务部专用章收款收据。该公司在建设施工中,工人杨某(江西人)不慎从约二米高的施工架上摔下,后脑着地,昏迷不醒,部队当即派车将杨某送往浦口区中心医院,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经医院全力救治,杨某在十九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索要死亡赔偿金时,公司以杨某自己操作不当为由,拒付赔偿金,逃避责任,杨某家人及亲属悲愤交加,又找不到公司负责人,害怕赔偿得不到保障,就要求部队承担事故责任,给予赔偿。部队多次组织人员做工作无果,于是就发生了家属抬花圈堵部队大门的一幕。
二、调解过程:
事情搞清楚后,明确了主要责任为杨某身前所在公司,部队没有责任。永宁司法所林所长随即电话联系了公司负责人,但公司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工作组人员见面,回避责任,调解工作一时处于僵局。死者家属见公司不理不睬,平复的情绪再次激动起来。林所长及时抽调人员安抚好家属,并要求其家属选派代表一同与公司再进行沟通,同时也要求部队参与调解工作。通过调查走访,找到了公司的所在地,但上门后发现公司负责人已逃避,原来的电话也联系不上。
针对这一情况,林所长和部队处理事故负责人商量解决对策。部队本着人民子弟兵爱人民的传统本色,同情死者的遭遇,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处理好亡者的身后事宜。经与部队商讨、研究决定,先行垫付部分资金供死者家属处理杨某丧葬、家属安置等临时需用,后续与责任公司追讨赔偿。林所长采取对死者亲属集体宣讲法律知识和与死者家属主要代表做说服工作的方法,向其说明了此次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详细说明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并指出部队驻地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地,家属的不理智行为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死者家属立刻停止在部队大门的闹事行为,依法维权,起诉公司讨要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接受部队先垫付的钱款,待赔偿金到位后再退还给部队。
此协调意见双方都表示没有意见,死者家属在调解协议上载明自协议签字兑现后不再找部队,此事自此与部队无关,并对部队的帮助表示感谢。
经过了四天五轮的磋商调解,此次亡人事故纠纷终于圆满结束,并于当晚九时在部队与死者亲属签订了事故纠纷调解处理协议书,成功调处了因这起人身伤亡事故而引起的地方与部队的纠纷。部队首长十分感激,表示以后要紧密合作,共创军政和谐的鱼水关系,死者家属对事件的处理也十分满意。事后林所长带死者家属代表前来浦口区司法局,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2013年底此案已全部办结,公司方共计赔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共计50余万元。
三、调解经验和案例启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杨某作为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死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部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明确,调解的重点在于阻止死者家属对部队的不理智行为,引导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注重情、理、法并用:对于一时索赔无门的死者家属,调解人员设身处地地替他们着想,为他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法维权的途径,反复细致地做劝导工作,防止家属因为情绪激动进一步激化矛盾,以自身的热情取得死者家属的信任,为进一步的工作创造基础;调解中注重以理服人,调解人员把握到了死者家属担心无人负责,希望通过给部队施压以使问题迅速解决的心理,对此进行了有理有据地劝导教育,从法律、情理等方面指出此行为的不当,促使死者家属保持理智,停止闹事;案件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化解,调解人员及时为死者家属详述了通过诉讼方式向公司索要赔偿的方法,并在后续提供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最终促成了事件的圆满解决。
从此案的处理过程可以发现,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准则,一方面要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调解的准绳,依法进行人民调解,一方面要注重将条文中的法律关系落到现实中,通过援调对接等机制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人民调解工作有赖于各方的信任和支持,浦口区长期营造的和谐融洽的军民鱼水关系,使部队充分信任人民调解,配合调解工作,这是本次事件圆满解决的一大关键因素。(浦口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