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丙约从2015年起至2019年期间陆续向郑某某等21人借款共计186.5万元,约定月利率1%,每年结算利息一次,并重新出具借条。刘某丙于2020年左右陆续对之前一年利息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条。其于2020年7月下旬与配偶离婚,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于2020年10月下旬死亡,上述借款及利息均未归还给债权人,并产生了逾期利息,郑某某等人要求刘家兄妹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因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刘某丙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郑某某等人向苍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继承人返还其父亲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1年5月,接到郑某某等21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迅速开展工作。经联系,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经了解,调解员一致认为该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案情相对复杂且涉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为避免矛盾恶化,确保调解有效开展,调解员在调解前告知双方权利义务、调解纪律,要求双方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并结合本案情况,详细说明调解员的中立身份。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详细了解纠纷的具体细节,查阅核对当事人出具的借款合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债权人代表郑某某提出,要求刘家兄妹尽快偿还其父亲刘某丙的借款及相应利息,借款本金共计186.5万元。刘家兄妹陈述,其均因父亲过世十分悲痛,但父亲刘某丙借钱的事情他们并不知情,刘家兄妹均已成家立业,其父借钱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三兄妹的日常共同生活中。因此,刘家兄妹认为其没有义务偿还父亲的借款,调解气氛一度陷入紧张。
调解员决定运用法律法规释法明理,破解僵局。调解员指出,根据借款合同,郑某某等21人与刘某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刘某丙本应依法偿还借款及利息,因刘某丙已于2020年去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刘家三兄妹是刘某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刘家兄妹未放弃继承刘某丙的遗产,系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刘家兄妹听闻后,表态愿意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为父亲刘某丙偿还欠款和借款期内的利息,但以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为由,不愿偿还逾期利息。调解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某等人要求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劝说和明理释法后,刘家兄妹表示认同调解员的说法,表示希望尽快了结此事,但对具体金额仍有异议。调解员立即组织郑某某等21位债权人陆续携带借款合同与刘家兄妹在调解室逐一核实,未能到场的债权人通过线上视频核对,最终数额与之前代表提供一致。双方对支付方式等进一步沟通后,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某某等人186.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未支付的利息)。
2. 协议签订并履行后,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事案件激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逐步成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通常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即遗产继承和遗产债务清偿。本案中,调解员主要采取释法明理的方式,让刘家兄妹放弃了侥幸心理,促使其正面面对其父欠款纠纷。在此类案件中,主动普及法律知识,促使当事人意识到法律后果,往往能够有效推动纠纷化解。调解员需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依理提出调解建议,从实际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