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概述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内容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执行;社区矫正是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的;社区矫正是由专门国家机关主导进行的;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社区矫正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的。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2003年开展部分省市试点工作;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试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法,正式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办法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高级人民法院、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印发了《西藏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二、《西藏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
(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狮泉河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
(二)接收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
(三)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
(四)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
(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七)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八)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十)其他依法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的授权,对被告人、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三)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六)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走访;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解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担任,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具有社工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收社区矫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一)在当地购有(私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
(二)在当地租用房屋,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合同的;
(三)在当地借用房屋,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合同的;
(四)在当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企、事业单位愿意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的担保的;
(五)能够出具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医、就学六个月以上证明的;
(六)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项情形,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以上连续居住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或者村(局)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果裁定的社区矫正期限不满一年,上述继续租赁、借用、居住的时间以及提供就医、就学证明需要的时间可以为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服刑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确要求回原籍接收社区矫正的可以准许。
三、阿里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2013年10月从公安接手社区矫正工作后,地、县、乡镇三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2014年阿里地区编办批文设立阿里地区司法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截止2018年12月20日,我地区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35人,累计解除88人,居住地变更后转交外地10人,重新犯罪1人、收监执行1人、撤销缓刑1人。目前登记在册的有36人,其中缓刑35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分布在7县15个乡镇。从未出现脱管、漏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