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男,1991年5月生,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居住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21年2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21年3月,吴某某到贡井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接收入矫手续,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其实施监管教育。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吴某某报到后,贡井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并进行了入矫谈话,为其确定了由社区矫正机构片区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社区综治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其中,由片区负责人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矫正方案,对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批;执行地司法所所长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的副组长,负责接受委托配合实施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负责提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矫正小组文书档案制作;吴某某所在的社区综治干部负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的日常表现,协助监督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扶,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吴某某的母亲负责掌握吴某某在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矫正小组成员全部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21年3月15日,贡井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讲解了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的犯罪类型、认罪态度、个性特点,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测评、风险评估测评及实地走访综合评估后,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为吴某某制定了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为主的矫正方案,同时根据实际矫正效果,适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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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自觉接受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每周按时进行电话报告,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每日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了解其活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实施分类管理及跨市县活动审批情况
在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入矫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普管级别进行管理,在普管期内每月上门走访一次,吴某某均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经实地走访了解,吴某某就职于自贡市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公司的注册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实际办公地点在自贡市荣县,吴某某需每天往返于自贡市贡井区和自贡市荣县之间。吴某某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办理了审批手续。
(五)批准跨市县活动后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被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的家属谈话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每日查看吴某某的活动轨迹,并不定时到其工作单位进行实地查访,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平时均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未离开法定的活动范围。
在本案例中,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工作、生活需求,在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既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也为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