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基本情况
一、公证处基本性质: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二、阿里地区公证处基本情况:
阿里地区公证处创立于1998年,至今已由20年,现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公证员1名、辅助人员两名,共计办理公证约5000余件,据统计,近五年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3635件。共收费1760206、涉及金额三十多亿元。阿里地区主要办理的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亲属关系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改革开放以来工作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证效率,方便群众办证办事”方面狠下功夫,形成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可谓亮点纷呈,特色明显,成效显着。公证处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形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公证处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形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公证程序规则:
一、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二、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五、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六、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四、申办公证须知: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办理自然人委托公证提供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涉及夫妻共同委托或夫妻间委托的提供结婚证;
5、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依照司法部相关规定,涉及处置财产(出售、抵押等)的上述材料除第4条,均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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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法人委托公证提供材料
1、法人委托必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办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公章、法人章;
5、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正反面);
6、授权委托书文本(需自行提供);
7、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继承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军警人员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代理他人申请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等(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3、被继承人及有继承权人员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根据具体继承财产提供);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6、经有关单位签章的《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证明表》(《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证明表》向公证处工作人员申领);
7、当事人不知道所继承银行存单、存折、银行卡具体金额的,应提供《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需申请查询存款具体金额的,向工作人员咨询办理);
8、代位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放弃继承权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军警人员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5、代位继承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赠与
(一)赠与合同赠与方、赠与书提供材料
1、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军警人员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结婚证、离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3、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
4、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亲属关系证明;
5、赠与物涉及缴纳税收的,提供缴纳税收证明或免税证明;
6、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赠与合同受赠方、受赠书提供材料
1、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军警人员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赠人为夫妻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受赠财产清单;
4、赠与合同或受赠书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遗嘱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
2、涉及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所立遗嘱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合同、协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
2、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涉及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离婚判决书等;
4、法人授权签署合同协议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公证书》;
5、与合同、协议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如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
6、合同、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现场监督
1、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开展现场活动的资格证明、批复文件(如招标代理资格证、政府同意开展活动批复文件等);
4、现场活动方案、招标文件;
5、法人授权代理人来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台同胞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往来通行证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交亲子鉴定书等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白底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生存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死亡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要求户籍在贵州;3、死亡证明;
4.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等);
5.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文本相符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
2、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签署合同协议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公证书》;
4、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有(无)犯罪记录
1、当事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十三、亲属关系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
2、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收养证》等;如相应证件未能体现其关系的,需由申请人或其关系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相关单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声明
1、声明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绍信;
2、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3、声明书(需提供N+1份,声明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国籍证明、未入外籍《声明书》或《承诺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户籍注销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曾用名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学历、学位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九、未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未再婚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3、《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已婚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收入状况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指纹、印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说明公证书使用目的;
3、指纹、印鉴、签名式样当面提取;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2、需要当事人亲自在文书上签名(印鉴);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五、译本与原本相符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译本、原本;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