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手机支付宝余额继承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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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手机支付宝余额继承案
        发布时间:2022-03-1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平湖市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支付宝余额资产继承公证。

        宋某因火灾意外离世,生前将其仅有的一点积蓄存入了支付宝,购买了余额宝理财产品,余额宝理财产品是否和遗产一样可以继承,其父母来到平湖市公证处寻求帮助。大火同时烧毁了宋某的手机,宋某的父母只知道女儿在手机余额宝里存了钱,但并不知道支付宝帐户、密码,也不知道具体金额,无奈之下,他们想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认真听取情况后,明确告诉宋某的父母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领取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或余额宝,并向他们解释:虽然支付宝、微信账号资源归商家所有,但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里的余额或理财产品是沉淀在电子账户里的资金,在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支付宝官网上《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项就“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的注册、使用和注销”约定“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公证员为宋某的父母开具了一份存款查询函,并帮助他们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线上传了该存款查询函。第二天上午,公证处收到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邮寄过来的《余额宝资产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复函》,公证员马上电话通知宋某的父母,并在当天下午为他们办理好了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平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平湖市XXXX。

        被继承人:宋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浙江省平湖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七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死亡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5、遗产凭证。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宋某某告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公证员向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徐某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申请人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均表示已明确告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宋某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在浙江省平湖市死亡。

        二、申请人宋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宋某遗留的财产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宝货币:基金账号XXXX,截止二○一八年七月二日24:00,基金账户份额余额:XX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基金账户资产:XX元(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记载为准)。

        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宋某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宋某的父亲是宋某某,母亲是徐某。

        四、据被继承人宋某的继承人宋某某、徐某称,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继承人或他人向本处提出申请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六、现申请人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宋某的上述遗产,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宋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宋某的母亲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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