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20时40分左右,陈某明驾驶电动车与正在行走的练某鹏发生碰撞,造成练某鹏死亡。经认定,陈某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练某鹏承担次要责任。事后,陈某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练某鹏是家里的顶梁柱,配偶李某秋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练某冉,父母练某华、练某氏已年愈七十,练某鹏的离世让这个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李某秋认为陈某明应当对其丈夫的死亡进行赔偿,因此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南通市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练某华、练某氏均是70岁以上的老人,练某冉为未成年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费宏顺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李某秋以及案外人练某鹏的弟弟练某飞联系沟通,了解李某秋等人的诉求。考虑到受援人李某秋、练某冉、练某华、练某氏均在省外居住,来南通诉讼不便,援助律师与李某秋以及练某飞协商一致,将一般代理授权调整为特别授权,为受援人尽可能地提供便利,并释明前因后果。
援助律师根据本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能的比例和金额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就索赔途径提出诉讼策略。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陈某明驾驶电动车造成练某鹏死亡,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两种方案:按照“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办案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会快、诉讼成本低,但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简称“两金”)的法律适用上各地存在差异;民事诉讼渠道诉讼周期长,但在“两金”适用上的风险会小很多。两者各有优缺点。
为争取受援人权益最大化,律师提议做好几手准备:第一、调解沟通贯穿全过程。根据案件事实、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援助律师结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为受援人协商调解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由于陈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不存在任何保险理赔保障,并且在10余次的调解拉锯过程中,陈某明始终坚持只愿意承担30-40万元的损害赔偿,这与李某秋等人的心理预期相去甚远,调解方案不得以被搁置。二、尝试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诉讼方案。在确定案件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法院立案庭、刑庭,表达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以及立案意向,听取办案法官建议。在权衡考虑控制诉讼成本和防范诉讼风险后,律师与受援人最终协商确定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案。三、确定走民事诉讼渠道。在纠纷调处、诉讼过程中,律师发现被告人陈某明经济上没有任何财产担保,对于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态度消极,为避免陈某明恶意逃废债务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援助律师当机立断向法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陈某明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同时,律师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修正调高诉讼请求,加强协调沟通,逐步推进案件办理。
在当事人协商调解无果后,法院以公开庭审的方式审理了本案。鉴于事发时,陈某明与练某鹏均属于非机动车一方,参照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情形下当事人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依法认定陈某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李某秋等4人各项损失认定结果以及陈某明所负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判决陈某明一次性赔付受援人损失95万余元人民币。结案后,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承办满意度回访时,李某秋等4人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面对居住在外地的受援人,承办律师从方便受援人诉讼、提高维权效率、维护家庭关系等多个角度出发,将一般代理授权调整为特别授权,有效降低受援人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性关怀。律师就案件诉讼方向与委托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良性互动,增进互信,理性分析提出建议,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充分尊重受援人的自主意志。在处理案件实体权益的过程中,援助律师秉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积极提出有益的方案或建议,在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可能选择时,尽可能选择最优路径,虽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诉讼结果最终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