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3-13 13:24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3:24 浏览次数:
为维护阿里地区低空空域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飞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阿里地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航空器。
二、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低慢小”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20公里范围内上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事管理区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区域;
(三)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区域;
(四)城市中心区、大型活动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三、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在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应当预先向阿里地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应当预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未按规定取得民航部门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
五、“低慢小”航空器的生产、销售、培训、维修等相关责任单位以及拥有、使用者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民航等部门,做好航空器相关信息的实名登记、信息查验等管理工作。
六、依法取得飞行许可后、飞行行为实施前,组织与实施“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当主动向飞行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提供飞行审批、飞行计划、应急处置等材料进行报备,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飞行实施情况,杜绝违法违规飞行。
七、对违法违规驾驶、操控、施放、挂飞危险物质“低慢小”航空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重大政治、经济、外交、文化、体育活动的举办现场、活动场馆、参会人员住地以及为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实行交通管制区域上空飞行的;
2.在依法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军事禁区以及航空管制部门划定的限制区域上空飞行,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干扰单位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或者致使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3.在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上空飞行,不听劝阻、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者致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4.在城市中心区、大型活动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区域上空飞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干扰单位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或者致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航空器在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区域内上空飞行,干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取得训练合格证、驾驶执照或者超执照等级,操控“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操控“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影响航空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航空器,针对警卫目标、警卫车队跟踪飞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航空器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上空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携带管制器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八)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开展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