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女,1976年11月出生,农民工。2007年举办婚礼后便与李某共同生活,二人长期在天津务工。于2017年在农村老家住宅地上建造了三间两层楼房。2018年5月3日,范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1月16日,范某起诉至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含所建的楼房、银行存款、车辆,要求李某支付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补偿款150000元。因车辆登记在李某弟弟名下,涉案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无法进行评估,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仅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驳回了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8月27日,范某在上诉的同时向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本案属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梁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刻与范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范某陈述,详细翻阅案情材料,为范某做出专业分析。承办律师认为,综合范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系与李某的共有财产,根据范某列举建造房屋的花费清单,也足以认定房屋的价值。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在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无法评估价值的情况下,提供范某所列建造房屋花费清单的价值进行分割法院是否会采纳?车辆信息是否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的银行流水是否显示购买车辆花费的数额?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到商丘市民权县车辆管理所、银行调查取证,调查到车辆豫xxx登记在李某弟弟名下,李某的银行流水也未显示购车时间前后的大额支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车辆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对该结果承办律师及时与范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根据本案事实,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基本确立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思路,把范某建造房屋整理的花费清单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又重新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并主张即便涉案房屋没有证书,但房子是存在的实物,有金钱价值和使用价值,法院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效益,也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做到法治和德治相统一。
2020年9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涉案三间两层楼房、车辆是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应该怎样分割?范某要求李某支付15万元补偿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进行。承办律师就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观点:一、涉案三间两层楼房、车辆是范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1.一审期间,范某提交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不仅包括李某同村村民证言、还包括他们建造该楼房时购买材料出卖方证言,这些证言都能证明,涉案的三间两层楼房,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对李某提交的其弟弟的各种证明,只能证明其弟弟为建筑自己的房屋办理登记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希望二审依法不应采信。2.证人郭某证明,李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未解除之前,欺骗郭某,不仅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还将该证人领到与范某共同建造的楼房居住多日,并带领郭某去购买涉案豫xxx车辆,证人亲眼看到是李某支付的购车款,而且车辆也被李某一直占有使用。3.结合商丘市民权县某镇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李某居住位置的定位就是李某与范某共同建造楼房的位置,因此楼房和车辆都是范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一审没有认定车辆为共同财产明显错误。二、李某有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1.豫xxx车辆系范某和李某用共同的积蓄购买,该车辆是共同财产,后来范某才得知李某将车辆登记在了李某弟弟名下。2.在诉讼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微信钱包将2万多元偷偷转移,望二审法院对李某依法采取措施,追回财产并依法分割。对于李某隐匿、私自转移财产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对李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三、范某要求李某支付15万元的补偿款依法应予支持。1.一审期间,范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由于李某的不配合,导致一审未能进行评估,二审期间,范某已向法院提起了对涉案房产、车辆的评估申请,希望二审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予以评估。2.范某参与了该楼房的建筑整个过程,光建筑该楼房就投入了30多万元,买车花费7万多元,加上李某偷偷转移的2万多元,二人共同财产就价值40余万元,范某要求李某给付15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劳动能力、收入情况和取得建房许可的过程、建房时男女劳动差别等因素,酌定李某应给付范某分割款13万元。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案涉房屋的两层楼房及门楼配房七间由李某所有,李某给付范某财产分割款1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对于该结果,范某表示很满意。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并且涉及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的焦点和难点是,相对于合法婚姻关系而言,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引发的财产争议在法律规定方面又不是很健全,尤其是女方由于认知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发生财产分割时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个难点是涉案房屋在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承办律师以范某提供建造房屋花费清单为突破口,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坚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初心,同时,承办律师又翻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实地勘察、与法官不懈的沟通,最终使法官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