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凌晨,李某甲(13岁)与同学王某(14岁)、彭某(15岁)在河南省汝南县城某步行街一饭馆吃完饭后,因拿不出饭钱三人便相约一起逃单。彭某从饭馆跑出后径直跑开,王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李某甲离开,饭馆老板张某发现后随即骑着电动车追赶,王某与李某甲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护城河附近时摔倒,二人起身后弃车继续逃跑;王某沿着护城河北岸自东向西跑,李某甲沿着护城河南岸自东向西跑;跑到护城河围栏一开口处时,李某甲从围栏开口处顺台阶往下走,随即落水,溺水身亡。
李某是李某甲的父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李某系离异,独自抚养孩子李某甲,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李某常年在外务工,李某甲跟随外祖父生活,其外祖父系退伍军人,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生命权纠纷,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且案情较为复杂,遂受理并指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景镐举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李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在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会见,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取受援人的诉讼请求。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护城河的管理者汝南县水利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甲的两位同学对此事件是否存在过错;饭馆老板的追逐行为与李某甲的溺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在会见受援人李某后,调取了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的出警卷宗,并对李某甲的逃离路线进行录像、拍照固定证据,勘查现场情况,绘制落水现场图,随后又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撰写追加被告申请书,认真梳理、精心准备庭审所需要的户口本信息、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2021年6月1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庭审过程中,法庭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焦点进行:(1)各被告的行为与李某甲溺水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汝南县水利局辩称:护城河的安全性已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不低于全省类似河道防护警示工作标准,在管理时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做了安全保障防护设施,不存在工程建设及管理瑕疵;李某甲的死亡是在特殊情况下因自身过错原因造成,与河道管理机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王某的监护人辩称:李某甲的死亡结果是自身原因导致,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彭某的监护人辩称:其与李某甲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彭某在本案中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饭馆老板张某辩称:李某甲的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其追赶行为与李某甲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被告的辩解,承办律师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一、护城河两岸护栏在一定距离留有开口,从开口处通向水面的台阶坡度较陡且两侧无扶手,设计不合理;护城河道的管理人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李某甲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汝南县水利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三个同学相约吃饭逃单行为是导致李某甲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三人系逃单分散逃跑,逃跑结束后应当及时联系对方;在一直联系不到对方的时候,应当及时告知其家人;且王某与李某甲都沿着护城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彭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三、饭馆老板的追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且追赶时间过长,导致李某甲在高度紧张下慌不择路落水,所以饭馆老板的追赶行为是导致李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审理,汝南县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在李某甲落水处,护城河护栏有一开口,虽然有绿化带和栅栏隔离,但路人可轻松跨越进入开口处,从开口处通向水面的台阶两侧无扶手,接近水面处没有防落水设施。此处河水又较深,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不能排除发生路人落水事故的可能。因此汝南县水利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李某甲落水从而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与彭某对李某甲的死亡后果没有明显过错,但鉴于三人相约逃单并逃跑,是本案悲剧发生的一个诱因;综合考虑其自身的错误等客观实际,应当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既是对其自身错误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玩伴离世的情感慰藉,又是对监护人子女教育失当的警醒。遂判决:汝南县水利局赔偿李某损失80000元;王某、彭某的监护人分别补偿李某5000元。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已履行判决义务,案件已结案。受援人李某对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于2021年12月20日在汝南县司法局分别向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焦点在于:李某甲吃饭逃单的过错行为在先,又是自己失足落水溺亡,各被告与李某甲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该因果关系该如何证明。为解决该问题,本案承办律师及时去公安机关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勘察现场,仔细分析案情,查阅了河道设计管理规范和大量的相关案例。最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法律援助伸张正义、扶弱济困的宗旨在此刻得到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