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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对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刚大学毕业的邹某通过某知名招聘平台,入职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一职。

        该公司通过发布网络广告、电话营销等手段,骗称被害人持有的文玩价格高昂,招揽被害人参与文物“拍卖”和“鉴定”活动,随后以服务费、鉴定费等为名大肆诈骗被害人钱财。但初入职场的邹某对于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晓,其主要工作是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端茶倒水。2019年初,因公司财务离职,邹某接任财务一职,直至案发。

        2019年3月20日,邹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邹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被告人邹某在一审阶段没有聘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为邹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担任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邹某,邹某表示案发后,其心理受到巨大打击,对于未来十分惶恐和不安,担心自己下半生要在监狱里度过,害怕自己的前程因此被毁。由于邹某已被取保候审,为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多次约见邹某,并联系法院阅卷全面准确了解案情,为邹某提供专业的辩护。

        承办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帮助邹某获得较轻的判罚,同时又能让邹某从中受到教育,找到真正适合邹某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邹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通过多次与邹某接触,承办律师了解到,邹某之所以会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其实是“被动”的,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邹某缺乏社会阅历,法律常识淡薄所致。案发时邹某还不满20岁,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到监狱服刑,势必给其一生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对于刚刚走出学校的邹某来说,社会这一课给她的教训实在太残酷了,邹某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为此,承办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尽力为邹某争取较轻的处罚。

        2019年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邹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庭审中,承办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邹某的岗位为公司财务,按照公司领导安排,负责财务相关的工作,具体其他人怎么诈骗客户、诈骗金额多少,邹某并没有参与,也不知详情,因此,邹某在本案中只是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邹某的主观恶性小。邹某系通过某知名求职平台入职公司,且邹某从未接触公司的具体业务。又因邹某社会经验不足,警惕性低,所以其并不知道公司在从事犯罪活动,邹某更无法觉察到其已参与到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中。

        3.邹某构成坦白。邹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了其所知道的全部案情,且前后供述稳定,构成坦白。

        4.邹某认罪认罚。邹某在侦查阶段便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深刻。

        5.邹某系初犯。邹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6.邹某没有获利。邹某自进入团伙之日起至被抓获,仅领取到基本工资,没有任何业务提成,在团伙犯罪中,邹某没有获利。

        2020年3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刑初15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邹某系从犯以及具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29天。因邹某在承办律师介入前已经羁押6个月29天,邹某没有再被羁押。

        被告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未再上诉。2020年3月27日,判决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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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刚毕业大学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邹某系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邹某犯罪是因为社会阅历浅,公司的犯罪形式新颖,不具有较多法律常识的前提下很难认清公司从事犯罪的真实面目,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邹某从轻处罚,最终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结合本案实际和现实中越来越新颖的犯罪形式,充分考虑到邹某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和参与的程度,对其作出了较为适当的处罚,既起到了对邹某的惩戒作用,又对邹某进行了教育,让邹某感觉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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