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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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3月1日通过张某某、朱某某介绍,到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2018年9月13日张某在卸货时受伤,当天被送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伤情为: 1.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3.右侧舟骨撕脱性骨折; 4.右踝部皮肤撕脱并三角韧带损伤。张某于2018年10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0526.67元。2019年2月28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与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张某某、朱某某商谈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随后张某以焦作某物流公司为被告,张某某、朱某某为第三人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张某某、朱某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43054.66元。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69746. 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和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张某系残疾人,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其来到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其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系残疾人,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案由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遂指派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案情,及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复印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审阅了案件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但是一审判决在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对受援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受援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精神抚慰金等问题的裁判上存在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受援人的利益。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一、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如存在劳务关系,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对受援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二、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计算金额是否存在错误?三、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四、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为解决上述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同时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一审判决中残疾赔偿金数额不服的上诉状补充意见,并告知受援人其要求的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的诉讼风险。

        2019年10月31日,本案开庭审理。焦作某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依法改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该意见,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焦作某物流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是通过第三人朱某和张某某二人介绍,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装卸货物,2019年9月13日张某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焦作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焦作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非7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未能就其在存在减轻责任的事由进行举证,同时在一审中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从未提出过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也未就赔偿责任的比例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应当在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对赔偿比例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主动裁决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当由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70123.22元,而不是一审判决的43339.56元。本案一审开庭时间是2019年7月 12 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18年度的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来计算,但是一审法院却用21669.78元来计算,这个数额明显错误。并且张某鉴定意见为两处十级伤残,1、右下肢十级伤残;1、左足损伤十级伤残,计算比例应是11%,而一审法院计算比例系10%,所以一审判决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完全错误。张某残疾赔偿金应按每年31874.19元乘以20年,再乘以11%,等于70123.22元。四、被上诉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并行、互不包含的,是各项独立的赔偿费用。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为收入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而进行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同时主张。一审判决认为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的裁决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五、被上诉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7.24元。被抚养人张某某虽系上诉人张某的侄女,但自小被张某收养,是张某的养女,系上诉人张某的被扶养人,该事实有上诉人所在的李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证明该事实。上诉人由于此次人身损害致残,被上诉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应赔偿被扶养人张某某生活费。六、被上诉人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张某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而张某的2018年10月17号马村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院医嘱内容明确为:张某骨折愈后一年半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大概一万元。上诉人根据医疗证明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当得到支持。

        经过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80493.19元。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现张某的赔偿款已经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一审法院在划分河南焦作某物流公司对受援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当、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错误以及没有支持受援人的精神抚慰金。承办律师认真细心,仔细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的错误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一审判决中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的补充意见,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张某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应援尽援宗旨的生动体现,充分展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为民服务、为民尽责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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