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赵某受聘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电脑维护、摄像头安装等技术工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赵某与公司约定工资每月3200元加提成,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17日11时许,赵某受林某指派,在维修客户公司监控摄像头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随后被送医。赵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经舟状骨骨折背侧型月状骨周围脱位;2.右桡骨远端骨折;3.右腕前方皮肤挫裂伤。赵某因伤住院治疗21天,共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全部由林某支付。后期复查费用1216.66元由赵某自行垫付。
伤愈后,赵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林某担心以公司名义申请影响公司经营,为规避法律风险,遂指定其岳父周某经营的某办公用品经营部为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林某向赵某承诺: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一定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3月1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系工伤,用人单位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0年7月5日,赵某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年9月8日,该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其后,赵某多次找林某协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事宜,但林某总借故推脱责任,拒绝兑现承诺。
眼见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无助的赵某于2020年11月26日拨打了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值班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得知:赵某系农民工,上有年老父母,下有一读小学的儿子,作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赵某受伤后,其家庭经济状况更加艰难。工作人员建议赵某:在申请法律援助后,可通过诉讼途径保障合法权益。次日,赵某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赵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同日指派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莲承办此案,同时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全程跟进案件办理。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并详细询问案情。陈律师综合情况后分析:(一)受援人为某科技公司工作,工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平时受林某的管理,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质上已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二)工伤发生后,林某与受援人协商,由其岳父周某经营的某办公用品经营部为受援人申请工伤认定,而实质上受援人与该经营部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方林某的岳父周某对受援人的工伤认定和鉴定结论并未提出异议;(四)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受援人与某办公用品经营部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涉案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陈律师迅速调取、收集相关证据。经进一步查询得知:(一)林某名下登记有1家公司、11家分公司、1家个人独资企业及1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都基本相同。2018年至2020年间,其中11家分公司、1家个人独资企业及1家个体工商户先后被林某注销,受援人到底与林某的哪家分公司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指向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主体的某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周某,是一位年逾65周岁老人,其清偿能力尚未可知。(三)在受援人工伤认定作出后,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已于同年3月18日注销,即该经营部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消亡。
陈律师分析认为:(一)受援人在林某公司工作期间,林某名下有多家公司,受援人受伤时到底是与其名下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认定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对受援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对实际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将存在法律关系上的障碍,加之林某有意逃避责任,受援人的权益将不能充分保障。(二)若以某办公用品经营部为被申请人,因该经营部已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均归于消亡,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相应不复存在。若以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周某为被申请人,因其年龄较大,存在因其清偿能力不足,导致受援人无法获赔的风险。
经反复研判,陈律师向受援人分析法理、陈述办案思路,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一方面决定对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周某提起仲裁,同时为防止周某转移财产,全面收集其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另一方面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力争调解结案,以便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
2021年1月5日,陈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周某提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以周某的经营部已注消,周某本人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准备充分的陈律师当即于2021年1月6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抓紧时间查询被告人周某的财产情况。在掌握其财产线索后,于当月11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某的房屋一套。法院于18日作出执行裁定。
2021年3月9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会上,陈律师阐明:(一)原告的受伤性质属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虽已注销,按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能免除实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三)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金额等都有理有据。
最后,经陈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赵某与某办公用品经营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周某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2日分两期向原告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三)原告赵某因工伤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由被告周某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票据据实支付;(四)若被告周某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则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履行义务完毕的同时为被告周某办理解封手续;若被告周某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向原告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万元,原告赵某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9日,经回访,受援人已拿到所有赔偿款项。受援人对承办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予以充分肯定。
本案涉案责任主体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为受援人维权人为设置障碍。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与受援人沟通,掌握案情,梳理证据,精准判定法律关系,为受援人依法维权建立了信心,为成功化解矛盾打牢了基础。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及时收集责任主体的财产线索,主动调取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沉着应对法律风险,体现了较强的专业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