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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徽省潜山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将客户的装饰工程分包给葛某某。2021年8月22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业主吴某某家的装饰工程分包给葛某某。8月25日,葛某某邀请孙某某一起给吴某某家做外墙真石漆装修,约定每天工资三百元,孙某某在做外墙真石漆过程中因触电从脚手架上摔伤,随即被送往潜山市某中医院,后转入安庆市某人民医院和安徽省某医院治疗。安庆市某人民医院诊断病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左颞顶硬膜外血肿;3.右颞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挫伤;6.左颞顶骨骨折;7.创伤性颅内积气;8.左中颅底骨骨折;9.电击伤。孙某某住院期间及复查所花费医疗费用达四十余万元。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垫付4.1万元。

        2022年4月14日,孙某某委托妻子何某某来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其摔伤赔偿情况申请法律援助,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仰宝峰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前往公安派出所调查收集证据,找到葛某某详细了解当时受伤经过及雇佣情况,分析案情。

        2022年5月9日,承办律师为其拟写起诉书并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葛某某、业主吴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等各项损失;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孙某某的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即三期进行评定。潜山市人民法院决定6月14日组织当事人就法医鉴定检材进行质证。

        2022年6月9日下午5点钟左右,孙某某癫痫发作,时长约两分钟,7:53分左右又有癫痫发作并伴有呕吐现象,被立即送到潜山市某中医院就诊,后转入安庆市某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原定于2022年6月14日的法医鉴定检材进行质证无法继续。承办律师掌握这一突发事件后,与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沟通后撤回了起诉,待病情稳定后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2022年6月27日,孙某某在安庆市某人民医院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案件的当事人和诉求等因此发生了变化。承办律师立即通知孙某某家属关于案情变化,征询其亲属的意见,认为调解结案是解决本案的最好途径,同时更具孙某某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及时变更了诉讼主体,将其配偶何某某、两个子女以及母亲孙某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调解或诉讼活动,并陪同孙某某家属向梅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民事调解。

        2022年6月30日组织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在熊某某、葛某某、吴某某三方陈述后。调解员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问题:1.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葛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分包问题;2.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装修工程是否有承接资格;3.孙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与原来的电击坠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吴某某作为业主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具有资质时依然与其订立合同,是否存在过错。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首先,针对焦点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文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承揽人无资质的情况下要看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涉及的工程仅仅是外墙装饰,不改变承重结构,不要求承揽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本案业主吴某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某作为业主,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可适当补偿。其次,针对焦点3,承办律师指出死者孙某某于2022年6月9日突发癫痫导致颅脑损伤入住安庆市某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因继发性癫痫发作具有突发性特点,护理人员无法预料癫痫发生时间,因继发性癫痫发作导致颅脑损伤属正常合理的病发症。就在孙某某癫痫发病前,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孙某某有癫痫病发作史。最后,针对焦点1: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双方的意见未达成一致。且调解时间持续四个小时,调解员征询大家意见,决定第一次调解结束。

        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再次重申案件事实情况,认为某某装饰工程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孙某某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帽,未配设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调解员指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葛某某之间确实是分包关系,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均有异议,调解员决定分开调解;承办律师也为孙某某家属分析利弊,指出法律关系变化带来的责任分担变化,同时充分尊重孙某某家属意见,按照孙某某家属诉求来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7月16日,梅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集结三方当事人,拟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熊某某赔偿孙某某受伤后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丧葬费)合计43万元(不含其前期支付的4.1万元),葛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但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随着孙某某的去世,诉讼主体和诉求均需进行变更和调整,承办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发生,帮助孙某某家属分析法律关系,变更解决问题的方式,维护了孙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为民服务、为民尽责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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