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程某因股东资格继承的需要,向我处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公证。经询问得知,居民程某因丈夫谢某突发疾病死亡,谢某生前注册了一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谢某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谢某与程某系配偶关系, 并生有一子一女, 且儿子尚未成年, 谢某的父母圴健在, 程某为了继续经营丈夫丢下的公司, 又担心不能以原公司登记, 公证人员耐心解释办理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解除了当事人的忧愁。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我处受理了居民程某因股东资格继承公证的申请,并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1、公民身份证;2、户口簿;3、亲属关系证明;4、结婚证;5、死亡证明;6、营业执照;7、公司章程。根据上述事实,我处询问了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核实,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顺利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继承权公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业务,公证书作为法定证据效力,即有效地保护了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为登记部门办事提供了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机关作为预防当事人之间纠纷与减少诉讼的职能部门,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执法部门执法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是当事人实现权益的一种经济、简便有效的法律手段,公证机构作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部门之一,应充分发挥其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作用,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
公 证 书
(2019)皖XX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
关系人:谢丽某,女,XXXX年XX月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 住址:XXX。
谢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 住址:XXX (法定监护人系其母亲程某) 。
谢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 住址:XXX。
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
被继承人:谢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程某因与谢丽某、谢林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谢传某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 4、 结婚证; 5. 死亡证明; 6、营业执照; 7、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谢传某于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因病在XX第一人民医院死亡。
二、申请人程某向本处申请与谢丽某、谢林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谢传某遗留的财产,是被继承人谢传某生前与其配偶程某的共同财产。包括:
被继承人谢传某生前经营的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该公司性质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谢传某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谢传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股权是被继承人谢传某与其配偶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谢传莫的遗产。
三、据申请人及关系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谢传某的配偶是程某;被继承人的子女共二人,分别是谢丽某、谢林某;被继承人的父亲是谢夏某,被继承人的母亲是刘某某。
五、现申请人程某表示要求与谢丽某、谢林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谢传某的遗产,关系人谢夏某、刘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谢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谢夏某、母亲刘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谢传某上述遗产应由程某、谢丽某、谢林某三人共同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程某、谢丽某、谢林某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谢传某生前在XX公司的股东资格。
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复印件壹份共壹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潜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