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股权遗产继承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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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股权遗产继承案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和妻子黄某均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30%。2018年,黄某因病在加拿大去世,留有一份见证遗嘱,将其持有的股权25%留给张某继承,5%由其好友郑某出资收购。
           两年后,A公司因经营需要,催促张某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11月,张某联系到郑某,才得知黄某的遗嘱,却无意收购股权,表示放弃受遗赠。张某遂持遗嘱与A公司的其他股东一同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知需要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为了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张某来到金湾公证处寻求帮助。经咨询公证员,张某得知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先确认黄某的遗嘱效力和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因郑某放弃受遗赠,该部分股权并非直接由他继承,而是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某没听完解答就着急起来,一副无法理解的样子对公证员说,怎么那么麻烦啊?明明妻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明确将股权只留给他和郑某二人,现郑某已经放弃受遗赠,也同意由他继承了,为何还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呢?
           公证员平复了张某的情绪后,继续耐心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黄某所立遗嘱并未经过公证,只凭张某单方面的陈述,无法确认此遗嘱即黄某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就此规定做出了变更,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另外,无法确认黄某的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经公证员的耐心解答,张某接受了公证方案并告知公证员:黄某只有一段婚姻,配偶就是其本人;有独生子张某某,在广州工作;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健在,现随儿子居住在广州。张某还表示,他本就有意让儿子拥有部分股权,亦愿意放弃遗嘱继承权,和儿子按法定程序继承黄某的上述遗产。最终,黄某的母亲放弃继承权,由张某和儿子张某某共同继承,公证员依程序出具了公证书,张某和其儿子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公证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并不需要告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和接受遗赠,即转为法定程序继承。在实践中,采用继承人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简化了手续,促进了家庭、社会的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身,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张某某、许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XXXX等证据材料。
           本处公证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去世。
           二、黄某与配偶张某均是A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各持有30%的股权,该60%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为被继承人和其配偶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为被继承人和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黄某的配偶是张某;被继承人黄某共有子女一人:儿子张某某;被继承人黄某的父亲于XXXX年XX月XX日先于黄某死亡,黄某的母亲许某健在。
           四、据被继承人黄某的继承人张某、张某某、许某称,被继承人黄某生前于XXXX年XX月XX日在加拿大立有遗嘱,将其持有的25%公司股份遗留给其丈夫张某;5%公司股份由郑某出资收购。此遗嘱为被继承人黄某生前就上述遗产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但郑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办理了声明公证,表示放弃购买黄某的上述股权,放弃受遗赠。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签署声明书,表示放弃接受黄某遗嘱遗留给其的上述股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黄某生前与配偶无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继承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张某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遗产,许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黄某的配偶张某所有,一半为黄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黄某的父亲先于黄某死亡,故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儿子张某某、母亲许某共同继承。现许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张某、儿子张某某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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