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多某家属与某合作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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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通门县多某家属与某合作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多某驾驶四轮电动代步车沿着某道路行驶,与对向格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事故,导致多某受伤、四轮电动代步车毁损、拖拉机毁损。多某被派出所民警送到某卫生院,经初步治疗后转院至日喀则市某医院治疗。后来,多某伤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交警大队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此次事故格某和多某承担同等责任。

        由于格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多某家属找到格某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格某家属表示,格某是某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格某是在执行某合作社安排的任务时发生事故,赔偿应该由某合作社承担,请多某家属找某合作社讨要赔偿。多某家属找到某合作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某交调委征得多某家属与某合作社代表桑某同意后,受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调解员调查中了解到:此次事故格某和多某承担同等责任;多某有母亲(76岁)、儿女(16岁)需要其赡养和抚养;格某与某合作社签订了劳动合同。

        调解中,调解员首先与多某家属和桑某进行沟通。桑某表示,事故发生在格某、多某之间,某合作社不应承担责任。多某家属表示,格某是因为执行某合作社安排的任务发生事故,某合作社应该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调解员向多某家属和桑某进行解释,根据某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显示,某合作社属于乡镇企业,并与格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格某与某合作社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格某是因执行某合作社安排的工作任务发生事故,因此应由某合作社向多某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格某对事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某合作社可以在向多某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向格某追偿。

        桑某听到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后,建议先由格某赔偿,格某赔偿不足的部分,某合作社再进行赔偿。多某家属对此坚决不同意。调解员告诉桑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多某家属有权利要求合作社进行赔偿,且多某家属坚决反对桑某的建议,因此,某合作社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听到调解员的解释后,桑某答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表示最多承担50万元的赔偿,而多某家属坚持要求100万元的赔偿。
           面对此情景,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多某家属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随后,调解员协助双方计算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共计98.67738元;根据多某家属提供的各种收据,计算为治疗多某花费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1516万元;根据车辆维修单据显示,多某四轮代步车维修费0.4635万元。赔偿项目合计104.29248万元,按照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最终算得多某家属能够获得赔偿款52.66939万元。

        多某家属认为,可获得赔偿款数额太低,因此情绪激动。调解员立即进行安抚,并劝说桑某,多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现在多某去世了,多某母亲和孩子以后的生活都要依靠这笔赔偿,虽然赔偿中已经包含他们的生活费,但是相比不断提高的生活成本,这笔赔偿还是偏低,建议某合作社能够出于人道主义再提高一下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桑某在请示领导后表示,可以再多拿出7万元作为对多某家属的慰问金。桑某本人经过对多某家庭困难情况的了解,心生同情,表示自己愿意拿出1.3万元作为多某家属的路费,以示对多某家庭的帮助。调解员随即劝说多某家属,此次事故格某和多某承担的是同等责任,60余万元的赔偿已经很高,建议多某家属降低心理预期,理性主张赔偿金额。最终,多某家属同意调解员的建议,与某合作社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多某家属与某合作社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某合作社在签订协议第5天将赔偿59.66939万元打入多某家属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2.某合作社代表桑某自愿在签订调解协议当场,支付多某家属1.3万元现金以资助其家庭。

        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某合作社已经向多某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争议焦点主要是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中,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相关判例计算出多某家属能够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并真心真意、合情合理的劝导多某家属和某合作社缩小差距、化解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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