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齐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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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齐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齐某某,女,65岁,主因右肺癌二年,胸闷两月,加重一周,于2021年3月中旬入住大同市某医院肿瘤内科,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及对症治疗。三日后,齐某某在行超声检查中突发胸闷加重等症状,立即停止检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齐某某死亡,齐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发生纠纷。

        齐某某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多项质疑,认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责任,并追究当事医生法律责任。某医院及当事医生则认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治疗过程院方已经尽力,仅对患者死亡表示同情,不愿负任何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2021年3月某日,齐某某家属到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征求了某医院意见后受理该案,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及告知双方应当提交的资料。

        相关资料齐备后,医调委在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咨询会,并邀请医患双方代表参加。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对一些关键细节、节点分别询问医患双方。

        通过询问,齐某某家属认为某医院主要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前期治疗过程中,医生在未做基因检查的情况下,给患者服用靶向治疗药阿美替尼片三个多月,药品费用昂贵,治疗效果差,毒副作用大,给患者身体造成不必要伤害,存在用药不当问题;第二,事发当日,患者呼吸不畅,在病房吸氧的情况下,医生不顾患者家属提醒和劝阻,拔了氧气,带患者到B超诊断室做检查,而且等待时间过长,在未完成检查情况下,病情加重,导致患者死亡;第三,医生出具的病例存在不实之处。某医院则认为,患者2019年3月检查发现“肺癌脑转移、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纵隔淋巴结转移”,就诊该院肿瘤内科,经规范放化疗及相关对症治疗,定期复查,疗效评价效果佳,本次患者因胸闷、气喘加重入院,经两天对症治疗,胸闷略有改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明确病情,安排护士备好氧气包,由护工陪同至B超诊断室检查符合医疗常规,患者“肺癌脑转移”经治疗,已生存24个月,达到了理想效果。

        在了解具体情况,并经过专家组认真讨论分析后,专家组作出《专家咨询意见书》,意见内容为:1.关于患者入院前服阿美替尼,由于提供资料不完整,用药是否合理无法判断;2.患者在超声检查过程中,改变供氧方式,采用氧气包供氧,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与患者死亡是否有关无法判断。鉴定意见:患者死亡是否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关无法判定,建议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该纠纷。

        调解员认为,对该纠纷作出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鉴于专家组无法给出明确意见,调解员只好将专家组意见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充分解释,并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方当即表示理解,愿意遵从调解意见,而患方则因费用大、费时长不愿意走司法程序,也不愿进行尸检,表示如不能调解,将通过上访解决。

        责任无法判定,协商失去依据,调解走入死胡同。调解员积极与市卫健委、市医学会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反映此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由市卫健委和市医学会异地抽取专家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进一步判定责任,帮助化解纠纷。在调解员努力下,终于促成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于2021年6月在某市医学会会议室召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根据患医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专家询问、专家组讨论合议后,作出以下鉴定意见:1.在未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晚期广泛转移、全身衰竭。2.患者诊断为:右肺腺鳞癌IV期,经过放化疗后病情稳定,根据病情进行了第一代靶向维持治疗,后病情有所进展(根据4份CT报告),考虑耐药,可以更换治疗方案。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更换第三代靶向药物前未做基因检测;(2)患者病情变化后未行书面告知;(3)病历书写不规范。4.患者死亡主要为自身疾病进展所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后,调解员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协商,医方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同,表示今后会在类似的病例中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患方家属则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愿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接着,调解员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的责任等级、损害后果和医患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协助双方计算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患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调解员计算出院方应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共计2687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数额,医院方表示可以一次性支付,双方不再申请司法确认,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支付齐某某家属经济赔偿268700元整(其中承保保险公司赔偿201700元,医院赔偿67000元整。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2.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某医院将约定的款项6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齐某某家属;协议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承保保险公司将约定的款项201700元一次性支付给齐某某家属。

        调解员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均对调解结果及医调委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医患意见分歧大,案情复杂,矛盾尖锐,当出现评估专家无法明确判定医疗过错时,调解员坚守责任、锲而不舍、主动担当,奔走于有关部门,全力促成医疗事故异地专家鉴定,最终促使一起棘手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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