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田某某与贺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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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万柏林区田某某与贺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户贺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新疆某瓜果公司购买了一批西瓜。贺某某与货车司机田某某达成运输协议,由田某某负责将西瓜从新疆运输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货到后由贺某某支付运费。田某某将西瓜运到目的地并卸货过称后,贺某某以西瓜质量不好为由拒绝向田某某支付运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田某某拨打110求助,110民警通过公调对接方式,将该纠纷转交万柏林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承运人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称,贺某某从新疆某瓜果公司订购了一批西瓜,由田某某负责运输。历时两天两夜,奔波两千多公里,终于将货运到目的地太原。货到当晚,贺某某先以天色太晚为由,不让田某某立即卸货,第二天卸货过称后,贺某某又提出部分西瓜品质不好,要求田某某联系供货方退还部分货款,否则不向田某某支付运费。田某某认为,关于西瓜品质问题,贺某某应当与新疆某瓜果公司协商处理,根据运输协议,自己只负责运送货物,现西瓜已经安全送达,贺某某应当依约支付运费。田某某多次找到贺某某要求支付运费,但贺某某拒不支付,甚至索性不再露面,也不接电话。田某某为此在太原滞留两天一夜,最终选择报警处理。

        从田某某处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与某瓜果公司通电话询问有关情况,某瓜果公司称,贺某某要求某瓜果公司帮其找一名货车司机负责运送西瓜,某瓜果公司为其联系了田某某。贺某某与田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了运费,约定田某某将西瓜运送到太原目的地后,贺某某货到付款。

        查清事情脉络后,调解员冒着酷暑在市场里寻找贺某某,找遍所有店面均不见贺某某的身影,贺某某依旧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考虑到贺某某店内的员工一定能联系上他们的老板,调解员对店员分析利弊,希望他们联系贺某某尽快出面解决问题。最终,调解员接到了贺某某来电,贺某某同意参与调解。

        贺某某到达调解室后,调解员指出他先前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田某某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西瓜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货也卸车过称,贺某某理应足额支付运输费,不能以西瓜品质问题等与运输毫无关系的理由拒绝支付运费。同时,由于贺某某拒绝支付运费,导致田某某及货车滞留太原三天,贺某某还应该承担拒绝支付运费给田某某造成的其他损失。经商应以诚信为本,田某某并无过错,贺某某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说服教育和释法析理,贺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立即足额支付运费,也愿意承担给田某某造成的其他损失,对于自己行为给田某某带来不便也诚恳道歉。田某某表示接受贺某某的歉意,并放弃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要求,贺某某只需按协议足额支付运费即可。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贺某某支付田某某运输费7000元;

        2.田某某放弃其他损失赔偿要求。

        贺某某当场给田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纠纷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员急群众所急的为民情怀。纠纷发生正值盛夏,田某某的大卡车停开一天就损失了一天的收益,而贺某某的西瓜属于生鲜,不易保存,无法出售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纠纷及时顺利解决,既化解了双方矛盾,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双方损失。调解员以实际行动彰显出“人民调解爱人民,人民调解员为人民”的铮铮誓言。二是调解员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的担当精神。面对贺某某避而不见的情形,调解员思路灵活,做店员的工作,促使贺某某出面解决纠纷,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准确释法析理,使贺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对相关法律有了正确认识,最终争取到田某某的谅解,促使纠纷圆满化解。

        【推荐理由】
        本案中,收货人对与卖方、承运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了错误认识,将与卖方的商品质量纠纷强加到承运人身上,造成了承运人的损失。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指出了收货人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进而明确了责任,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收货人如果认为货物品质存在问题,应与供货商协商处理。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承运人已按运输协议约定完成运输业务,收货人应按照协议内容支付运费。第八百三十条规定,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由于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使得承运人和货物滞留,收货人应承担保管费等费用。经调解员的耐心工作,收货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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