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孙某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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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化市孙某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张某在兴化市城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1年3月,孙某应聘到化妆品店内做销售员,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刚开始上班时,因为工作业绩较好,张某奖励其一瓶名贵香水。一个月后,张某以孙某上班迟到、工作不积极为由将孙某解雇。后来,张某的化妆品店因为经营不当被迫关门。但对于孙某这一个月的工资,张某以店铺倒闭、资金周转困难,且奖励香水代替工资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孙某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裁调对接”工作机制,仲裁委将此案移交兴化市某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劝其参加调解。但一开始,张某以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参加调解。调解员向张某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张某认识到虽然没有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积极应对才是理性负责的态度,最终同意参加调解。

        孙某和张某按照约定,准时来到劳调委参加调解。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双方情绪比较稳定,决定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观点。

        据孙某称,张某拖欠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迟迟不给。而张某称,其店铺因为经营问题倒闭,无法周转资金,并且自己之前奖励过孙某一瓶名贵香水,香水的价值可以代替工资。

        调解员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拖欠孙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情况属实,张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孙某在张某的化妆品店内工作一个月,张某应该支付孙某劳动报酬。张某的化妆品店虽然因经营不善倒闭,但并不表示可以拒付孙某工资。

        同时,调解员劝导孙某,讨薪时言语不要过激,更不应上门围堵,否则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时甚至会涉嫌犯罪。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张某表达了歉意。

        对于张某提出的香水代替工资的说法,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本案中,香水是实物,并非货币,可以作为张某对孙某工作业绩表示满意的物质奖励,但不能替代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孙某和张某均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解释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最终,张某和孙某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孙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整;

        2.孙某保证今后不再对张某采取上门堵截、骚扰、恐吓、威胁等不正当行为;

        3.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均表示认可,这是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的基础。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实物奖励能否代替工资,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支付形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善于抓住争议焦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双方履行法定义务,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推荐理由】
        双方都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事实是成功调解的基础。法律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也有相关规定。对于用工方认为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的想法,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指出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同时,调解员也劝告劳动者,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权。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建议予以认可,最终纠纷成功化解。
        【专家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纠纷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认可成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条件。调解员向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用工方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也不能以店铺倒闭为由拒发工资,劳动者也应采取正确方式沟通,避免产生新的纠纷,最终妥善处理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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