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温州市鹿城区某幼儿园学生林某在上体育课时踩空木桩,导致下巴受伤,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8针。2021年4月某日,林某在课间玩耍时被棋盘划伤眼角,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3针。因面部留下伤痕,第二次事故发生后,林某便没再去幼儿园上学,在家休养。
林某父亲林某某对林某连续两次意外受伤、面容受损感到愤怒和不满,多次向区教育局投诉幼儿园,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期间,幼儿园老师前往林某某家中探望,并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林某某提出了和解方案:幼儿园赔偿10万元并登报道歉,同时为林某更换幼儿园。幼儿园对于赔偿金额、登报道歉两个要求无法接受,自行协商陷入僵局。后该幼儿园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电话联系林某某,其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林某某认为,林某连续两次面部受伤,幼儿园必须为此承担管理责任。如果不能满足自己提出的方案,他会继续投诉幼儿园。幼儿园对林某在园内发生两次意外导致脸部受伤感到非常抱歉,表示愿意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无法满足林某提出的方案。
双方对林某在幼儿园内两次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调解员对此案进行梳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幼儿园无法提供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因此应对林某的两次意外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林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幼儿园不愿意支付;二是幼儿园不同意采取登报的方式道歉。本案的难点在于林某某“想以投诉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林某某态度坚决,一旦双方发生意见冲突,调解工作随时可能终止,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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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以林某某为突破口对其进行劝导。调解员与林某某进行谈心谈话,对其因孩子接连两次受伤感到愤怒的情绪表示理解,指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责任无可推卸。调解员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法,让林某某感受到了关怀和理解,林某某对调解员能站在他的角度看待问题感到欣慰。双方由此拉近了距离,林某某也向调解员敞开了心扉。调解员表示,强硬的态度并不利于解决问题,长期僵持反而会影响林某的学习进程,也可能对日后就学带来负面影响,建议林某某从为孩子考虑的角度出发,回归理性解决问题。林某某深思熟虑后,接受了调解员的提议,表示不再执着于投诉,愿意与幼儿园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林某某坚持要求幼儿园登报道歉,认为这是对其管理存在过失而应当承担的后果。幼儿园提出,登报道歉会对幼儿园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希望林某某能够让步。双方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持。
见此,调解员迅速转变策略,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头做工作。调解员表示充分理解林某的不甘和气愤,但登报道歉的方式或许会对幼儿园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既然幼儿园已经“知错”,更重要的是如何“纠错”,一味寻求对方公开认错,很可能偏离调解的目的。调解员劝林某某放下心中的怨恨,把注意力集中到索赔上。面对幼儿园,调解员指出,幼儿园管理人员需要换位思考,连续两次管理失误造成幼儿受伤,应拿出诚恳的态度获得林某某的原谅,然后再与林某谈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幼儿园不能只否定林某某的方案,要主动提出赔偿数额表达诚意。幼儿园方感谢调解员的建议。
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幼儿园主动道歉,对林某两次意外受伤表达歉意,对自身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诺会立即全面排查、整修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并对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针对林某某提出的换幼儿园事宜,幼儿园表示将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如果林某继续就学,幼儿园不会对其另眼相待。希望能得到林某某的谅解。
林某某感受到幼儿园的真挚,表示放弃登报道歉的要求,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林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治材料,对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先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及两次受伤留疤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核算,并参照辖区类似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经双方商讨后,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就此,一起跨度长达一个月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为了使林某能尽快恢复学习,林某某最终决定放弃换幼儿园的要求,继续在该幼儿园就学。
【调解结果】
2021年5月某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幼儿园支付林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留疤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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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签订并收到以上费用后,林某某不再就此事向幼儿园追究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调委会收到当事人锦旗一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纠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是人之常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也在所难免。此时调解组织及时介入,防止矛盾升级,依情理法稳控情况,并最终化解了纠纷。成功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引导家属放下情绪,要以幼儿为本,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问题。本案中,调解员先通过“共情”式的沟通,快速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回归理性。其次,以“剥茧”式的析法,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充分考虑林某某的赔偿要求和园方的赔偿能力进行积极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
调解初期,监护人出于对幼儿的疼爱和担忧,一直态度强硬,这给调解员的工作增加很大难度。面对监护人的气愤和不配合,调解员采取“共情”式的沟通方法,从关心幼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提出理性中肯的建议,让监护人感到了关怀和理解,同时引导园方积极争取谅解,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前提下,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因其职能面向幼儿,更需加强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调解此类校园纠纷时,调解员应注重对幼儿家长情绪的引导,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