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狄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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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狄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日,狄某到郑州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包装公司”)工作。同年8月19日,狄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模切作业时右手卡入模切机受伤。狄某受伤后,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为1、右手皮肤脱套伤,2、右手腕部开放性骨折,3、右手第三掌骨基底部骨折伴腕掌关节脱位,4、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垢滑脱伴骨折。郑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既不对狄某赔偿,也不申请工伤。狄某受伤时刚满16岁不满18岁,是未成年人,遭受如此打击,精神一度失常。狄某以某包装公司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不属于健康权纠纷,狄某撤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7月21日,狄某的母亲耿某作为监护人到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书占、刘建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狄某及其母亲耿某和介绍狄某到某包装公司工作的负责公司生产的厂长,询问了狄某受伤经过。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狄某是否系某包装公司员工,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狄某所受伤害是否在公司处工作时受伤所致,某包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调取了某包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部门考勤表、证人黄某某、付某某证言、公司曾经派人去医院看望过狄某的录音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和笔录,又让耿某到郑州市骨科医院调取诊断证明书、病案资料等。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及时固定证据。

        由于本案涉及的工伤问题必须以解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承办律师先行及时申请了劳动关系认定。经过艰难曲折和长时间的等待及承办律师的多方努力,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某包装公司不服,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通过诉讼确定二者的劳动关系。之后,承办律师又代理狄某申请工伤鉴定。2017年7月1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狄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确定工伤后,承办律师接着代理狄某申请工伤鉴定,2018年2月6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狄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狄某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12个月整。狄某受伤后住院71天,支付医疗费86185元。经承办律师代理狄某申请,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裁决字[2018]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狄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某包装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狄某支付工伤医疗费8618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5376元,共计520640元。某包装公司不服,于2018年6月24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6日,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狄某是否与某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狄某所受伤害是否在公司处工作时受伤所致,某包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某包装公司认为:二者素不相识,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狄某何时受伤、在什么地方受伤,公司一概不知。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有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6第XX号裁决书,确认了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包装公司对该结果不服进行了起诉,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仲裁委的结果。关于狄某所受伤害有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了狄某在某包装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关于伤残等级有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2018第100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狄某工伤为5级伤残,停薪留职期限是自受伤起12个月,二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及事实做出的裁决书,请法庭依法驳回某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未为狄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依法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2019年9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某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开庭审理,采纳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并于12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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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本案焦点是狄某是否与郑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狄某所受伤害是否在公司处工作时受伤所致,郑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难点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雇员提供劳务过程受伤容易混淆。承办律师通过对用工主体、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及法律后果承担方式的分析,提出本案不是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也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劳动争议纠纷。经过8个程序历时3年5个月艰难曲折的艰苦努力,得到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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