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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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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张某甲虐待罪一案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西藏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司法厅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8日,和某乙与张某乙非婚生育女儿和某甲,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和某甲一直由父亲和某乙抚养。2020年1月前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和某乙相识、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在阜阳市颍东区和某乙的家中共同生活。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采取持棍殴打、拉拽头发、用针扎、强迫喝开水、咬伤脸部、挨饿等方式长期对和某甲进行虐待,致被害人和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调查与处理】

        2021年2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以张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0日,张某甲被批准逮捕。3月19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甲长期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4月16日,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甲提起公诉,并于6月8日出庭支持公诉。6月29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虐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后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虐待罪中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认为:与虐待行为人共同生活;虐待行为人在经济上或者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家庭成员”既是被害人的身份特征,同时也是虐待行为人所必须具备的身份条件,虐待行为人必须与被害人有较为密切和频繁的接触,而且虐待行为人拥有特定的地位优势使其可以在没有遇到有力反抗的情况下持续地对后者施加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折磨。本案中,张某甲在与被害人父亲同居期间,被害人父亲在外务工早出晚归,张某甲负责照顾和某甲的饮食起居,和某甲学校老师、邻居、亲友都了解和某甲与张某甲一起生活的事实,所以可以认定和某甲与张某甲系家庭成员关系。

        (二)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不予认定坦白

        张某甲在侦查阶段三次讯问笔录中,仅承认因和某甲不听话使用扫把打过其两次,认为自己的两次殴打行为构成虐待罪,并称自己自愿认罪认罚。承办人通过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发现其拒不承认使用针扎和某甲臀部,当庭辩解是在给和某甲缝裤子时不小心扎到了和某甲;拒不承认强迫和某甲喝开水,辩称和某甲自己喝开水时烫伤;拒不承认将和某甲锁在家中不给其准备食物,辩称家中未锁门准备的有零食;拒不承认咬伤和某甲脸部对其进行虐待,辩称二人开玩笑打闹中咬伤并非恶意咬伤。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陈述称多次遭到张某甲持棍殴打肚子、腿部,用勺子捣嘴唇、用开水灌嘴、用针扎臀部、多次被锁在家中没有饭吃等;多名邻居、教师及村民的证言证明和某甲经常向其讨要饭食、嘴唇烫伤破损、脸部有牙咬痕迹、身上经常有伤等;鉴定意见证明和某甲全身多处外伤史明确,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人身检查笔录显示和某甲额头、臀部、腹部、腿、上嘴唇等处均有新旧伤疤。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构成虐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对主要虐待事实未能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

        【典型意义】

        (一)临时安置解决困境,司法救助情暖人心。和某乙与女友张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张某甲长期虐待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在张某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和某乙将被害人送至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利辛县的亲属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得知该信息后,于第一时间将被害人和某甲接回阜阳并予以临时安置,现和某甲随生母张某乙共同生活。经查,张某乙与现任丈夫宫某某再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宫某某也系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其与前妻生育有一女由其抚养,现宫某某、张某乙共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其中三个子女均在上学,经济负担沉重。为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第五检察部联合控申部门协作配合,主动上门走访,共同为和某甲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并采取每月拨付600元的形式发放救助金,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再行调整拨付方式和金额,保障了该笔司法救助金的有效使用,确保救助效果最大化。

        (二)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被害人健康成长。我院在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和某甲司法救助工作中,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的具体情况,依托阜阳市小树皮心理研究所,委托心理咨询师持续对和某甲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其疏解因长期遭受虐待留下的心理阴影及心理恐慌,抚平其心理创伤,改善其身心状况。

        (三)支持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诉讼。鉴于本案和某乙在与张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张某甲长期虐待和某甲的行为未有效制止,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本院认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某乙不适宜继续担任和某甲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当被撤销。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支持并出庭被害人生母张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和某乙监护人资格诉讼,变更张某乙为监护人。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变更和某甲由张某乙抚养,和某乙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和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强化行政公益保护,督促机关履职尽责。张某甲案发前曾任颍东区某乡镇幼儿园幼儿教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讯时张某甲供述自己初中未毕业,承办检察官发现该疑点后,及时向该乡镇幼儿园调取张某甲的入职档案,后经核实,发现张某甲应聘时提交大专毕业证、中专毕业证均系伪造。后承办检察官再次提讯张某甲,其供述两份毕业证均系通过小广告购买,其本人并未在上述两所学校就读。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颍东区教育局怠于履职的情况进行立案审查,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颍东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书(东检行公建〔2021〕31号),建议该局加强教师入职招聘时的材料审核,严格入职招聘程序,规范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2021年10月14日该局回复本院,表示将从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师资管理机制、加强师资培训、强化督查检查四个方面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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