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交通肇事案看事故责任认定-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普法依法治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普法依法治理 >> 正文
        从王某交通肇事案看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中午,合肥新站高新区铜陵北路与淮海大道交口向北10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地点位于铜陵北路东侧,事发时年仅17岁的陆某骑着自行车由南往北行使,行至某商业广场建筑工地门口时,遇两辆渣土车一进一出便停了下来。因进出口较窄,无法满足两辆渣土车同时进出,于是进工地的渣土车便停下来等待,待另一辆渣土车出去后,停下来的渣土车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没有任何警示行为,便直接一脚油门往工地内部驶去,过程中停在路边的陆某不幸被挂倒、拖拽,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调查与处理】

        合肥市交警支队新站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渣土车驾驶员王某隶属于合肥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城管部门确认,事发时该渣土车不在正常审批营运时间范围内,属建筑工地、渣土车运营公司、渣土车驾驶员违规行为。陆某在交通驾驶行为过程中,疏于观察,麻痹大意,最终酿成恶果,合肥交警新站大队依法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负事故全责,陆某家属情绪激动,不愿谅解。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王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半刑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标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是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是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是严重超载驾驶的;六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驾驶员王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赔偿。依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案中,驾驶员王某车辆的保险由车辆管理单位合肥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因双方未达成谅解,经各方调解确认,保险公司最终赔偿陆某家属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合计90余万元。

        3.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影响赔偿标准的因素。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一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二是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四是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五是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六是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八是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影响赔偿标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与受诉区域的经济水平有关。如果受诉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二是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三是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与成年人的赔偿项目并没有什么不同,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交通事故原因来进行处理,驾驶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关于驾驶员王某所在公司及某商业广场施工工地的责任认定及处罚一度引发死者家属的激烈争执。陆某家属认为悲剧的发生,与该商业广场及驾驶员所在公司的违规行为脱不了干系,如果没有违规倾倒渣土的行为就不会有悲剧的发生,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几度前往该驾驶员公司和施工工地讨要说法,矛盾突出。实际上,单纯作为交通事故来看,交警的权限仅在于处理交通事故本身,至于公司存在的违规倾倒渣土、违规施工等问题,应由相应的城管等相应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该渣土车所在公司及建筑工地分别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停工一个月等多项处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划分:一是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本案中王某开车进入工地,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陆某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二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三是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藏ICP备18000418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 藏公网安案号:542523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54250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