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北京市怀柔区某街道某村焦某、董某、齐某三人与申某签订房屋建设合同,约定由申某为焦某、董某、齐某三人建设房屋。在物料运输过程中,为节省运输成本,需经同村王某家东房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期间,申某的施工队对王某家的房屋造成了一定损害,且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王某家日常生活,由此导致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引发了纠纷。因双方就道路通行及噪音扰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来到北京市怀柔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收到王某调解申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委会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开展调查调解工作。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王某家中有两个不满两岁的幼童,且王某患有轻微的精神抑郁症,其妻子还身患心脏病(有医院诊断证明为证)。王某表示,董某、焦某和齐某三人在盖房初期并未与之协商,便私自允许申某的施工队从自己家门前运输物料,运输物料所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王某一家的正常生活,且运输物料的过程对王某家房屋造成了损害。王某现要求对已损害的房屋恢复原貌,并给予5万元的噪音扰民损害赔偿。
在王某简单讲述情况之后,调解员和王某一同来到新建房屋处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了解到申某的施工队建房确实需要将一些建筑材料堆放在王某家门前,虽然行人能够正常通行,但是车辆进出会有不便。随后调解员找到董某、焦某、齐某三人,将王某想与其沟通商量的意愿进行了传达,也听了三人的意见和想法。
董某、焦某、齐某三人表示,盖房会对邻居进行影响是无可避免之事,且之前王某建房时,也曾对他们的生活造成过影响,但当时考虑到都是邻居,所以并没有深究,甚至还给予了一定帮助。而此次建房从王某家门前运料是为节约建房成本,对王某家房屋及路面造成的损害,待房屋主体结构建起后会负责恢复原貌。但董某、焦某、齐某对王某提出的噪音扰民损害赔偿表示了明确拒绝,认为其仅可以保证以后在正常时间内施工,并注意适当减小噪音。施工队申某表示,在日后运输物料的过程中一定仔细叮嘱施工人员小心谨慎,对王某家房屋加以保护,且在另外三家房屋主体建起后,对王某家的房屋和路面进行维修。
在对王某和董某、焦某、齐某、申某及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后,调解小组认真分析了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通过分别进行沟通后,约定了时间地点将开展调解工作。随后不久,王某和董某、焦某、齐某一同来到某街道调解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入手,分别为双方普及了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详细讲解了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相邻关系人发生矛盾时,应当运用法律调解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相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王某与董某、焦某、齐某系前后院邻居,在法律关系上属于相邻关系。调解员又从法律角度入手为各方普及了相邻关系及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告知王某和焦某等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和平解决因建房引起的噪音扰民纠纷。
最后,对于王某提出的噪音损害精神损失费方面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告知焦某等人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子辐射等有害物质。”王某及其妻的身体状况不佳,家中又有幼童,焦某等人因修建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王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焦某及其他两家也确实出于自家节约建房成本的原因,从本不是公共道路的王某家门口绕行到达施工现场,对王某一家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听到调解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焦某、董某、齐某三人的态度也出现了缓和迹象,表示愿意在建房期间,帮助王某租住其他住处,并承担租金。最终经调解员的劝说,焦某等人同意对王某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王某也同意降低索赔诉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调委会的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焦某、董某、齐某三人在此协议签订当日,各自以现金形式支付王某补偿费(噪音扰民费、他处租房费)1万元,共计3万元;
2.自此协议签订当日起,施工队将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并尽量减小噪音,同时王某不得再以道路通行及噪音扰民为理由阻挠焦某、董某、齐某所聘请的施工队施工。若违反此约定耽误施工,需根据耽误的工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实际误工损失为准);
3.三人房屋施工期间,需严格要求施工队谨慎作业,不得对王某房屋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若对王某房屋造成损坏,需要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害在房屋建造完成时负责恢复原貌,并经王某验收通过。
双方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协议,不再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一起邻里纠纷,因矛盾双方都无法进行良好的沟通,使邻里关系不和谐。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纠纷,调解员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其分析利弊,打开了矛盾的症结。双方都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在实践中,调解员认识到解决居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只有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做到腿勤、嘴勤,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