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施某系前后邻居。为保护自家财产,施某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8月先后在自家房屋各处安装8个摄像头,其中有2个正对邻居每日必经之路,屋后安装的2个摄像头则会拍摄到黄某的庭院,一个360度旋转带录音摄像头可以拍摄到黄某的整栋房屋,严重影响了黄某与家人的正常生活。
黄某等邻居多次要求施某将摄像头拆除,但均遭拒绝。黄某试图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此事,镇信访部门将此纠纷转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解决。
受理案件后,镇调委会调解员会同派出所民警一行四人前往纠纷发生地查看情况。调解员决定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了解情况,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
施某表示,其安装的摄像头只对准公共区域,可以拍摄到黄某整栋房屋的360度旋转带录音摄像头已按黄某要求进行遮挡,如今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小菜地,故施某认为自身做法没有任何问题。
黄某表示,施某的摄像头具备摄像和录音功能,现在家人都不敢在院子里说话,出行也全都在施某的监控范围之内,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所以强烈要求施某拆除屋后的2个摄像头、公共区域的2个摄像头和其中1个360度摄像头。
在分别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施某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其监控摄像头确实带录音录像且清晰度极高,360度摄像头的拍摄角度调节权限由施某掌控,拍摄范围也确实涉及黄某的住宅领域。
考虑到双方的情绪均较为激动,且纠纷的解决方案也需要进一步商榷,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一周后在镇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本案的矛盾焦点是在私人领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就该矛盾,调解员首先从法律层面进行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私人领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于公民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施某在未经邻居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私人领域安装摄像头,所安装的摄像头确实存在拍摄他人私人空间、窃听他人私人活动的事实,侵犯了黄某及其家人隐私权。其次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双方当事人互为邻居,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凡事都应当以和为贵,多换位思考,希望施某为了邻里和谐,尽快拆卸或调整摄像头。
听过调解员的解释后,施某认真反思,意识到自己之前的行为不妥,愿意按照邻居的要求进行整改,拆除2个拍摄公共领域的摄像头,并将屋后的2个录音摄像头更换为不具备录音功能的普通摄像头。但关于整改方案,施某也提出了两点自己的要求,一是把360度球形摄像头换成枪形摄像头,二是要求黄某把设置在其回家路上的三个彩旗桩拆除。对于上述要求,黄某表示,自己作为被侵权人,施某没有理由跟自己谈条件,为此情绪又再次激动了起来。调解员立即予以劝解,平稳了黄某的情绪,并且进一步与其沟通协商。在调解员的疏导劝解下,黄某表示愿意拆除三个彩旗桩。调解员趁热打铁,希望双方能够不分先后,同日进行整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至此,该起邻里间的矛盾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
1.施某拆除公共区域摄像头,将360度球形摄像头改成固定枪形摄像头,更换录音摄像头为普通摄像头;
2.黄某某拆除路上的三个彩旗桩。
案的成功调解主要有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地走访,弄清事实。调解员会同民警组成工作小组,实地走访听取双方意见,围绕纠纷事实前往现场进行细致观察,为纠纷的顺利调解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第二,以法引导,以理服人。调解员在弄清事实后,通过引用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纠正了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使其意识到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通过对法理的讲解,调解员用远亲不如近邻的观点进一步引导,将调解方向引入正轨。第三,运用经验,认真沟通。黄某作为被侵权人,对施某提出的要求极为不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以往的调解经验,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协调沟通解决了最后的矛盾冲突,进一步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使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