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为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山西省永济监狱执行。山西省永济监狱于2020年7月23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对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假释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对王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山西省永济监狱对王某拟提请假释,并委托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委托函后,成立调查评估工作组,根据委托机关要求,对王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调查评估工作组走访了王某家属和其入狱前所居住社区,制作调查笔录。在对王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后,听取了王某父亲、邻居、入狱前所居住社区意见。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在填写《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表》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后,提交给山西省永济监狱,并将评估意见书抄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二)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0年8月29日,王某到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时发现缺少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为王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王某于当天下午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为其下载“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端APP”,教其如何使用APP进行考勤签到、请销假、回复点名抽检信息和申请经常跨市县活动。同时,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通知补齐王某的法律文书。2020年9月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王某的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宣告情况
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也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2020年9月2日,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王某宣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教育、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结束后,王某予以签字确认。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及《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永济监狱委托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拟假释罪犯王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及时提交给山西省永济监狱,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并将相关情况和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时抄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了调查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乡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核实王某身份、核对法律文书,及时发现法律文书中的缺项,第一时间联系运城市中级人员法院于五日内补齐,同时为王某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有效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保证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实际工作中,由于跨地区执行、沟通不及时等原因,会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通知决定机关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的同时,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杜绝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