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2021年3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2021年4月15日,潘某某到执行地滦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于当日前往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接收
2021年4月15日,潘某某携带《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等一系列规定材料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潘某某报到当天,受委托司法所针对其实际情况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到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潘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法律文书,再次强调社区矫正期间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矫正小组人员组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二)进行入矫谈话教育
一是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思想动态、主要经济来源、有无其他困难等。二是引导潘某某认清犯罪行为的危害,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告知并要求潘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1.每周电话汇报。2.不得越界、脱管。3.坚持定期报到并每月参加集体学习。4.每月一篇思想汇报及表现汇报。5.每半年由受委托司法所及村矫正小组进行一次半年考核。6.坚持在家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知罪、悔罪。7.严格贯彻镇、村两级疫情防控措施。8.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9.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其他规定。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做好对潘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受委托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组成了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以及潘某某的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责任书。
(四)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情况
经了解,潘某某在犯罪前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驾驶大货车,犯罪后由于驾驶证被吊销,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结合潘某某居住地及其家属反映的情况及矫正小组对潘某某的分析,受委托的司法所积极协调村社区矫正小组帮助其寻找工作,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区域活动审批手续;经常走访入户,了解潘某某的近期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组织其参加集体教育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该案判决生效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九条第二款“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规定,对潘某某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并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族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的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三名成员及潘某某父亲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让其在接受教育矫正的过程中感受到温暖,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