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男,197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2019年10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一)认定事实
1.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从心理上没有完全重视目前身份变化,缺乏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经常辩解称:自己是公司法人,由于公司的运营导致电话无人接听及越界现象。这样的思想说明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鉴于此,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徐某因工作业务繁忙,态度行为敷衍,仍出现越界情况。
2020年11月4日早上8点37分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查询到徐某越界到鄂州市华容区某镇,随即拨打徐某的电话进行核实情况。徐某答应立刻返回,但平台显示徐某9点04分到了黄石市黄港区,9点21分到了黄冈市蕲春县,11点32分到黄冈市蕲春县某镇,13点之前返回蔡甸。
2.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得知,徐某出现这次越界行为是为了公司运营,自己也表示出悔改意愿。结合徐某之前有出现不按时报告、越界等情况,2020年11月5日司法所向蔡甸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给予徐某处分。蔡甸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徐某当日外出并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0年11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蔡甸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给予训诫处分。经蔡甸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批准后作出训诫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训诫文书送达徐某,并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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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徐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后期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态度也明显端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本案中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徐某不遵守法律的表现,依法给予训诫,并下达训诫决定书。这是对徐某本人的警示,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在后期的社区矫正期间能遵纪守法,顺利解矫,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