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泰兴市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年逾九旬的老太蒋某,蒋某想立份公证遗嘱,将其财产遗留给次子。经了解,蒋某与王某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甲、次子乙、长女丙、次女丁。蒋某与王某原有老平房三间及一间辅助用房,子女成年后又新建了四间平房并立了分家协议:新建的四间平房归长子甲所有,老平房三间及一间辅助用房归次子乙所有。现新建的四间平房早已登记至甲名下,老平房三间及一间辅助用房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已于2019年2月去世。因年代久远,分家协议已遗失,现家庭有矛盾,其他子女都不承认当初的分家协议,也不愿意为她养老,如果不能趁其在世时给次子有个交待,她就不能安心住在次子乙家中,其养老问题就没有着落。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蒋某,上述房产应当属于王某和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于蒋某的份额其他子女也有继承权,且上述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建议先办理继承公证、变更不动产权证后再立遗嘱。蒋某称其他三个子女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但其坚持要将老平房三间及一间辅助用房均遗留给次子乙。公证员在与蒋某交谈中发现,蒋某虽然年事已高,又很固执,但其头脑清醒,思维正常。于是向其反复解释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日后办理遗嘱公证录音录像时需要回答的问题,老太最终明白了只能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
在预约好的时间,蒋某来到泰兴市公证处,出具了身份证、户口簿、王某的户口注销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及反映夫妻关系的户籍底册等材料。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将老人带到密证室,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根据老人的意思代书打印了遗嘱,老人确认与其意思表示一致后,在遗嘱上捺手印,完成了遗嘱公证,了却了一大心事,解除了养老的后顾之忧。
公 证 书
(2019)泰兴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蒋某于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
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顾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