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未成年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三组村民。2002年,任某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一岁的任某由其母薛某抚养,居住地为某村三组,但一直未迁入户口。2004年,因要建学籍,任某户籍被迁至某村三组并参加了当地新农合,但写下了任某不享受该村征地补偿款的保证书。2016年,某村三组因征地获得经济补偿款,在分配补偿款时未给任某分配,薛某表示不公。薛某认为,任某从小就在某村三组生活学习,户籍登记在该村并参加了当地新农合,与某村三组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分得征地补偿款。薛某向渭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三组村民委员会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分给任某2016年征地补偿款9600元,但渭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2017年6月14日,因任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由薛某代向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了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审查,任某确实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调取了一审案卷及开庭笔录,多次与一审法官交流意见。通过与本所其他律师商讨案件,确定了本案最佳诉讼方案,并明确了两个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6月20日,法律援助律师与薛某来到渭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2017年7月1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案件焦点围绕任某不享受该村征地补偿款的保证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某村三组和该村村委会代理人认为:薛某已经在保证书上表明不享受村民待遇,薛某作为任某的法定代理人,其代表任某作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院应该驳回薛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薛某于2014年向某村三组和该村村委会递交任某不享受征地补偿保证书时,任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从事民事活动,但保证书是在某村三组和该村村委会强行要求下书写的,当时任某正处于升学建档的特殊时期,薛某迫于无奈才放弃自身权益,并且保证书内容有失公平,与国家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按照我国户籍条例规定,子女的户籍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确认:任某从小就在某村三组生活学习、参加新农合,户籍登记在该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利。另就保证书中承诺的自愿性以及任某迁转户籍的正当性审查,其法定代理人薛某作出的承诺不宜认定有效。在任某户籍已从原村迁出,且未取得替代性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某村三组村民资格,薛某提出的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2017年8月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先前的民事判决,要求某村三组给付任某征地补偿款2400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薛某领到判决后,对于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使得案件结果得以改判。虽然受援人只是部分胜诉,但也使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避免激化矛盾。土地补偿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不仅关系到村民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及政府拆迁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情况,而且极大地考验着基层的社会治理能力。就目前来看,村委会管理能力普遍较弱,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面对巨大利益博弈时,村委会在如何协调村民利益诉求和拆迁、征地补偿政策之间左右为难,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权益纠纷越发复杂、难解,往往容易让小的纠纷酿成群体事件。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提高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提高村民法律素质,注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街道、乡镇的沟通协调,合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