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9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邓某某的委托,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配偶丧葬费抚恤金1796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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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邓某某是死者刘某的遗孀,依法应拥有已故配偶刘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的款项。
2、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丧葬费是死者的单位给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物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均不属于遗产。
3、原告邓某某正符合以上条件,所以抚恤金丧葬费等应归原告拥有。
【判决结果】
被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某某支付死者刘某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17968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裁判文书】
本院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刘某与原告邓某某系夫妻关系,子女有长女刘某丽、长子刘某结 、次女刘某艳。刘某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018年1月24日病逝。被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刘某申报领取死亡抚恤金及丧葬共计179 688元,上述款项在被告处,未予发放。
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丧葬费是死者的单位给付对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均不属于遗产。被告作为死者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将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及时发放。死者刘某的配偶即原告,常年患病卧床,已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来源基本依赖死者生前的收入,是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人,而死者的三名子女均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的收入,并不依赖和依靠死者生活。依上述,本院认为死者刘某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原告邓某某拥有合法合规,最为适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某某支付死者刘某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17968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案例评析】
律师自接受原告邓某某委托之日起,到判决书下发,本案历时约6个月余。当初在立案时,代理律师是按民事案件写的起诉书,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却以本案不应按民事起诉、而应按行政起诉予以驳回,理由是被告佳木斯市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行政事业单位,它作为被告,那就应该是行政起诉书。
代理律师根据法院的要求,重新修改起诉书,按行政案件起诉后,前进区人民法院仍然拒绝立案。无奈,代理律师亲自到立案庭,找到立案庭庭长,依法为委托人维权,并坚决指出,法院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不立案,就应下发不予立案裁定书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给予立案。这说明律师要有依法为当事人维护权益的不屈不挠精神和职业操守,也说明在诉讼工作中,律师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结语和建议】
经过此案的立案艰辛,开庭的辩论,充分的体现出律师的社会价值。
建议司法部门及司法监察部门,应对司法环境进行合理改进和整治,使更多的知法懂法的专业人员,加入到司法的队伍中,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