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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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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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7日,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某镇村民纪某家迎娶儿媳,中午12时左右燃放烟花爆竹,宾客计某某站在院内观看,不料被燃放的烟花爆竹飞溅物砸伤左眼,导致眼球损伤、视力受损。计某某于2018年8月将烟花零售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主张。8月20日,谢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在村委会引领下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因谢某系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镇法援工作站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东至县法援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阮苏平律师承办。

        当日,承办律师到法院阅卷并接待谢某,详细了解情况:当日纪某家因办喜事燃放了很多的烟花爆竹,但不能确定致计某某受伤的烟花是否从谢某处购买。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协会找过谢某询问情况,计某某和纪某(烟花燃放者)在消协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但未找谢某要求赔偿。谢某所售的烟花是流动小货车送上门的,当时钱货两清没有发票和单据。

        了解案情后,结合计某某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计某某对主张的诉求有义务承担以下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计某某受损系谢某销售的烟花所致;二是谢某销售的烟花存在质量缺陷;三是计某某身体损害是由谢某销售的烟花存在质量缺陷造成。

        9月4日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计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致其受伤的烟花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是从谢某处购买的。1.事发当天,纪某家因办喜事确实在谢某处购买2个烟花,上午10时许谢某送至纪某家中,当时纪某家门口摆放很多烟花爆竹待燃放。据了解,中午12时左右新娘到家,农村习俗大放烟花爆竹增添喜气。计某某在观看时眼睛受伤,因当时燃放烟花爆竹较多,无法确认“肇事烟花”。结合诉状所表述内容,计某某眼睛受伤更可能是因为燃放的烟花在空中炸开后,泥土或烟花燃放物掉落将其眼睛砸伤,仅是一次意外事件。2.纪某后来到谢某处结账,谈到此事但没有明确指出致计某某受伤的烟花系在谢某处购买。谢某当时问纪某:“烟花是否炸筒?”,纪某答:“没有”;谢某问:“伤者离烟花距离是多少?”,纪某答:“20米左右”。由此可见炸伤计某某的烟花完全无质量问题,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安全距离不够,系烟花燃放物飞溅到左眼致伤,而并非烟花本身质量存在问题至其受伤。3.计某某提交法院的证据只有住院病历、消协调解笔录和“肇事烟花照片”。因计某某受伤后,其和纪某没有在第一时间向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报案,“肇事烟花”未被封存,没有确认烟花来源系谢某所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便能确认“肇事烟花”系谢某所售,亦不能证明该烟花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产品缺陷)。

        (二)对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谢某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细化规定,有利于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中,因为计某某不能证明该烟花是谢某销售,即使肇事烟花存在缺陷谢某亦不承担举证和赔偿责任。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由于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谢某所售,也没有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质量缺陷致其受伤还是因为烟花正常的飞溅物致其受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计某某诉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庭后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计某某自行撤诉。谢某对承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承办律师在查清事实,认真分析责任事故因果关系后,成功地让原告自行撤诉。

        本案办理上有两大亮点:1.承办律师娴熟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原告无法证明“肇事烟花”系受援人所售,即其所受损害与受援人所售烟花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在根本上推翻了原告所述的案件基本事实。2.本案的成功维权对类似事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有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只有在受害人完成了必要的举证责任,才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所以为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效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保留好购物发票、单据等有效凭证;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其他财产受损时应及时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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