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18年8月18日开始在江西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从事工程司机一职,2018年10月11日,谢某在公司卸完货空车称重从驾驶室下车时不慎踩空,从车轮钢圈位置摔倒在地,造成谢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29天。虽然运输公司已支付其医疗费及因工受伤待遇11000元,但谢某对此赔偿还是存在争议。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3月10日,谢某到江西省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询问后,认为谢某符合《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七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媛婷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全面展开办理,收集了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某的工伤决定书和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的结论书(八级伤残)等强有力的证据,将运输公司起诉至寻乌县劳动仲裁院。
经开庭审理,寻乌县劳动仲裁院裁决运输公司应支付谢某赔偿:(一)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住院29天1160元;( 二)停工留薪工资2762.4/月,共7个月19336.8元;(三)伤残补助金2762.4/月,共11个月30386.4元;(四)工伤医疗补助金2762.4/月,共10个月27624元;(五)伤残就业补助金2762.4/月,共21个月58010.4元。共计136517.6元。除去公司先行支付的11000元,还应支付125517.6元。
谢某本以为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可以如愿取得赔偿款,但不久后公司两名股东邝某和钟某联合将谢某告上法庭,原本掌握主动权的索赔方谢某变成了被告,2020年4月26日,谢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再次来到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本着“能援则援,应援尽援”的原则,依法当场受理审批,由于对方聘请了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出于回避原则,这次指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陈振文办理。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办理,首先联系一审梅律师做好前情对接,另外联系到两股东原告问清反诉原因,两股东原告对劳动仲裁院裁定赔偿不服原因如下:(一)谢某违背常规下车,背对驾驶室用脚踏轮毂往下跳的方式致伤,所以谢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已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公司无需支付;(三)关于谢某工资,谢某与公司签订了四个多月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是计件获酬,认为应当依照2019年赣州市公布寻乌县(三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1060-1180元/月来计算,而不是2762.4元/月来计算;(四)关于伤残就业补助,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准备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公司一直为谢某缴交工伤保险,所以不存在赔偿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律师了解到对方的反诉原因后,针对性寻找案件切入点:(一)律师疑惑原告为何不以公司名义反诉谢某,而是用了两股东名字?经过调查,两个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在劳动仲裁期间私自注销公司且没有履行正规的财产清算和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律师以两原告存在恶意注销公司行为作为支点,认为在公司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该驳回对谢某的起诉;(二)承办律师指导谢某打出事故前11个月工资流水单,作为平均月工资来计算谢某停工留薪、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以争取维护谢某的最大赔偿权益;(三)承办律师通过多方查阅资料后提出: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理应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但原告并未赔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未优先清偿谢某的赔偿款。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一)应当解除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两公司股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作为原告起诉谢某,依法应当驳回;(三)两原告应依法赔偿谢某的各项工伤赔偿136517.6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依法解除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二)两股东原告支付谢某各项赔偿136517.6元,已经支付的11000元予以核减;(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谢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对法援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肯定,同时受援人还表示了对法援中心热情接待和即时受理的感谢。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赔偿纠纷,其特殊性体现在受伤方原告在没有得到合理索赔的情况下反变成了被动的被告。本案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广、花费精力多,无疑增加了办案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法援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业务功底,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法援为民的执业精神,对案件涉及的每一个细节加以剖析,层层辩论,既驳回了两股东原告对谢某的起诉请求,又帮助谢某成功拿回了赔偿款,该案不但维护了受援人的索赔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