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出生于1978年,农民,2017年受雇于刘某从事卸水工一职。2021年5月2日,王某接到刘某的指示后,与李某等人一起到指定地点卸货。卸货时,由于送水车的停放位置以及司机王某的操作问题和王某某的站位,导致矿泉水从车上掉落并将车厢架子推了下来,砸伤了上前搬水的王某某的脚。
2021年5月12日,王某某来到托克托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王某某,详细了解了情况,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并指派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张琪律师代理该案件。接到指派后,承办人立即联系了王某某,接待王某某时了解到王某某已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承办人给王某某详细地分析了案情与法律关系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王某某理解后,承办人去法院向承办法官申请了调查令,向某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在场人员的笔录。案件证据固定好之后,承办人在听取了王某某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后,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请求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的承办法官组织了司法鉴定的举证、质证,王某某与被告刘某随机选了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伤情的三期进行了鉴定。2021年10月8日,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的误工期为120-15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60-90日。司法鉴定出具后,承办人根据鉴定意见增加、变更了诉讼请求,向法院递交了增加、并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1年10月29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后,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2021年11月2日,法院组织了调解,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王某某28000元;被告王某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王某某2000元。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刘某承担、鉴定费1080元由刘某承担。
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向受援人了解了案情,在分析梳理好法律关系后,迅速固定好证据,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时积极陈述事实过程与法律依据,为受援人据理力争,之后被告表达出调解的意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避免了原告与被告一审、二审的诉累,让受援人人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通过本次诉讼,不仅解决了王某某的实际问题,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雇主为个人时,应当学会转嫁风险,为雇员投保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按照正确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切勿违规操作,否则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个人雇工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雇员自己也是要担责任的。
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我们的工作,但也要考虑到实际履行过程的可执行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