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朱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宴台河村口横过马路时,和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受援人受重伤,当时诊断为:1、颅脑损伤;2、右颞叶挫伤出血;3、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入脑室;5、右肱骨多处粉碎性骨折;6、左耻骨上下支、左骼骨及双骶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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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住院60天花费将近120000元,后就出院回家养伤,而洪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不再过问,朱某因自身原因,体内内固定物一直没法取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3月份,朱某及其家人到开封市顺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顺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也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指派开封市正义法律服务所的李永红律师代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机会见了受援人及其家属,了解了基本案情,不理解为啥受援人一直未起诉,而是过了6年多才起诉,经与受援人沟通,了解到受援人法律知识不足,因体内内固定物一直未取出,所以没有诉讼。
承办律师本着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梳理了本案。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和焦点是受援人是在出事后6年才到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在网上查找相关案例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立案、开庭做准备。首先承办律师想到这个时候起诉肯定对方要提诉讼时效问题,于是承办律师立即着手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到心中有数后,开始为受援人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写诉状、写伤残鉴定申请及护理依赖鉴定申请,将涉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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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找到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主审法官也对受援人6年后才第一次起诉提出质疑,承办律师从各个方面给法官解释受援人情况,并拿出准备好的医院证明让法官看,医院证明也显示受援人因伤势严重,体内固定物不宜过早取出,故6年后伤情稳定了才做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现在受援人因颅骨受伤,智力及语言都有所下降,承办法官听到解释及查看证据后也表示理解,同意尽快为受援人进行鉴定,尽早安排开庭。之后案件进入实施阶段,经法院委托,在河南大学附属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并有护理依赖,这让家属非常激动也看到了希望,很快法官安排开庭时间,经传唤三个被告都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果不其然,庭审刚开始,保险公司律师就向法院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已过两年或一年诉讼时效且已经届满,而其他两被告则辩称,原告之前病例上显示有癫痫病且头部也作过手术,本案的伤和被告无关,也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并且对鉴定书的结果有异议,当庭法官也释明了被告申请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均称不再申请鉴定,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据理力争,并拿出多份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伤情和本次案件有关,并拿出医院的医嘱证明,虽然受援人在出事6年后进行起诉,是和本身伤情的特殊性有关,并不能按超诉讼时效驳回诉求,因为受援人虽然是六年前受伤,但体内内固定是2020年才取出,可认定是这个时间才治疗终结,不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法律也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只有交强险,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应由驾驶人承担。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各自证据进行质证,为使受援人获得更大利益,承办律师和被告双方唇枪舌战,被告司机辩称对其双方责任划分不予认可,应由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而车主则辩称司机有驾驶资格,车主出借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已超诉讼时效,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依赖等费用都不予认可,且对六年的计算天数也表示异议,而承办律师当庭拿出多份证据予以证明,证明原告的受伤和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不应按超诉讼时效计算,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也重点对事故发生六年原告没有起诉对原告进行了发问,最终也查明了事实。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又第一时间找到主审法官,陈述自己的理由,主审法官也表示对承办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可,最后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做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0000元,被告司机赔偿原告399958.5元,合计赔偿受援人519959.5元,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现在本案已经进行到执行阶段,通过承办律师和保险公司沟通,已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款及时打到了受援人账户上,而司机因为现在家庭确实拿不出巨额赔偿只能分批进行赔偿。受援人及家属对承办律师及法官都表示感谢,更对法律援助对其的帮助感谢万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焦点是赔偿数额及各方如何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是怎样使本案不超诉讼时效。本案的难点是怎样说服法官和被告律师认可诉讼时效不超期,开庭之前承办律师就联系到受援人的主治医生开具无法取出内固定物的证明,是受援人自身的原因无法取出,而不是自己不取,这个证据非常关键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判决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也都对承办律师表示佩服,案件的最终判决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使受援人的赔偿最大化,另外受援人因伤情严重这次赔偿至少能使其后半生有了依靠,能较好地利用赔偿款进行康复治疗,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同时本案对于类似案例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