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申请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便民服务 >> 申请法律援助 >> 正文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日,黄某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生产部作业员。黄某自述,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疫情期间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基本工资,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违法事由。黄某于2020年7月2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离职,并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020年7月8日,黄某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被克扣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其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张春雨律师担任该案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当即与黄某取得联系,约见黄某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其工资构成、合同签订情况、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情况等事项。

        承办律师进一步了解到,黄某共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七项请求:

        1.支付被迫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60.7元(3130.35元/月×2个月);

        2.支付2020年2月基本工资差额800元(2200元-1400元);

        3.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156.56元(18.96元/小时×61小时),周末加班工资差额316.12元(25.2元/小时×12.5小时);

        4.支付夏季高温津贴900元(300元/月×3月);

        5.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433.93元(3130.35元/月×11月);

        6.支付年休假工资1517.24元(2200元/21.75×5天×300%);

        7.支付未发剩余工资4315.62元。

        同时梳理了黄某提交的全部证据:黄某在公司的厂牌、工资条、考勤表、录音光碟、快递签收收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车间工作照片、社保缴纳清单等。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共5份,包括入职资料、银行交易回单、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空调开机使用记录、相片。

        了解黄某上述仲裁请求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详细为黄某阐明了每一项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

        对于第1、2、3、6、7项诉讼请求,黄某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且该记录均为打印件,没有原始载体,如果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那么该证据可能不被采信,进而相应请求会被驳回;对于上述第5项请求,公司应承担证明的义务,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该项请求应该会得到支持;对于第4项请求,黄某认可在室内工作,空调有专人负责定时开关,只是制冷效果差而已,承办律师告知黄某,其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证据不足,该诉求可能会被仲裁庭驳回。黄某表示已清楚以上风险。

        该案劳动仲裁阶段于2020年8月10日在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坑梓仲裁庭开庭,黄某、承办律师及公司人员工参与庭审。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对黄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对于第1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考勤记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申请人(黄某)因此发出《被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公司)也确认签收,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第2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2020年2月正是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申请人被隔离在老家,并且提交了《员工隔离时间表》等证据,被申请人应补足申请人实发工资与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

        3.对于第3项、7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行为。

        4.对于第4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空调开机使用记录,但申请人认为空调制冷效果不好,实际上室内温度很高,因此请仲裁庭依法查明事实做出认定。

        5.对于第5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虽辩称书面合同已交原告签署只是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收回。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有受援人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经与申请人核对,该签名并不是申请人所签署,申请人从未授权他人代签订劳动合同,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仲裁庭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6.对于第6项请求,承办律师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一年,理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庭审中,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时,被申请人当庭撤回该项证据。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上述请求的第5项。2020年8月19日,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坪劳人仲(坑梓)裁【2020】6X号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上述请求的第5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433.93元”,其他请求均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随后,被申请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黄某虽然表示已清楚诉讼风险,但仍于2020年9月30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仲裁阶段全部7项请求。

        2020年10月21日,黄某再次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再次给予法律援助,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指派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张春雨律师承办该案,作为该案民事诉讼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2020年11月11日,该案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代理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公司)未与原告(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4433.93元,应予以支持。

        自原告2019年7月2日入职以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法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方员工何某也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申请资料及入职须知并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及加班费。

        1、原告因疫情原因2020年2月未上班,根据政策法规规定,被告应支付最低工资2200元,但仅支付了1400元,不足部分800元应予补足。

        2、原告2020年3月、4月份均有加班,但是被告未能足额支付。2020年3月原告平时工作日加班18.5小时,周末加班12.5小时,被告应支付加班工资666.88元,实际未支付。2020年4月原告加班52.5小时,但是被告仅支付了10个小时的加班工资,还有805.8元工资未予支付。

        三、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赔偿金6260.7元。

        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4月工资,经多次追讨仍拒绝支付。原告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由被告2020年7月3日签收。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高温津贴,被告工作场所虽有空调,但空调制冷效果不好,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认定。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未休年假工资,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入职时间计算,其在2020年未休年假不足一天,因而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2020年2月停工工资,人民法院经核算,被告已经支付了2020年2月1日至17日期间延长假期工资及公司未复工期间工资1400元,因而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加班工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签名的3月份、4月份《工资条》载明的工作时长与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打印部分的考勤时长相符,故认为被告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被告无法提交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少付加班工资,是依据自行统计出的加班时长,核算出加班工资后自行书写到《工资条》中,该手写内容未得到被告认可。其提交的《工资条》载明的工作时长与提交的《考勤记录》时长相符,所以确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的高温津贴,由于用人单位已安装了室内空调,有签名的空调开机记录,法庭认为该项请求并没有事实依据。

        2020年11月25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20)粤0310民初71XX号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433.93元,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原告因清楚了解各项请求的诉讼风险,因此,对该一审判决也表示服判。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于2021年12月5日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433.93元。至此,本案办结完毕。

        【案件点评】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用人单位认为其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的内容已包含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入职登记表仅是原告的个人信息登记,入职须知也是用人单位针对全体员工的公司说明、公司简介等内容,为格式条款,并没有体现双方劳动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也没有包括工作职位、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主要条款,因此不能以此代替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声称公司全部员工都已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是将劳动合同交原告带回签署,事后忘记收回。承办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无法提交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藏ICP备18000418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 藏公网安案号:542523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54250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