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梁某合同纠纷调解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人民调解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民调解 >> 正文
        李某与梁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几年前梁某从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一鱼塘,2015年4月梁某因个人原因将鱼塘转租给了李某,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双方约定转包期限自201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止,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费4000元。李某将鱼塘用于家禽养殖。2018年因政府对乡村环保进行治理,李某在鱼塘进行家禽养殖,使周边环境受到一定污染,某街道办事处要求李某关闭养殖场,因转包合同未到期,李某承诺关闭养殖场,但需要与梁某解除合同,且不愿支付违约金;梁某则认为因政策原因,要求李某关闭养殖场,与其无关,解除合同可以,但要求李某支付其违约金,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补偿问题争执不下,于是向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养殖场因政策性关闭,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约?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6日,正值清明假期,调委会在接到双方申请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后,遂邀请某街道办事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该案进行调解。

        当事双方坐到调解桌后,由政府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双方解读了农村环境治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为何关闭家禽养殖场的相关原由。李某与梁某都表示积极支持政府相关工作,但是梁某称当时转包的是鱼塘,而不是家禽养殖场,这次因政府政策要求李某关闭养殖场与其无关,现在李某不再承包,要求解除合同,就是违约了,给他带来了几年的经济损失,必须让梁某补偿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李某则称当时承包鱼塘就是为了进行家禽养殖,梁某也是知道的,不能因为合同上没有写明用于家禽养殖,就否认养殖与承包鱼塘无关,而且现在是因政策原因要求其关闭,不能继续进行家禽养殖,已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了,如果还要赔偿违约金,损失就更大了。所以李某不愿赔偿违约金或继续承包鱼塘到合同期满。双方争执不下,言辞激烈,李某还称其无论如何都不会进行赔偿,即使去法院起诉也无所谓,梁某也称“那法庭上见!”见此种情况,调解员中止调解,让双方先冷静下来。

        其后调解员向双方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分析。李某与梁某以书面形式签订了转包合同,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签订都是双方在公平、公正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上约定的相关规定,但此次因政策原因致使合同继续履行困难,在双方友好协商情况下,可以进行解除,没必要走到诉讼程序,这样既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财力。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梁某违约金。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次因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政策,需要关闭李某养殖场,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政府行为,可视为一种“不可抗力”行为;且李某收到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后就及时通知梁某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理清法律关系后,调解员再次向双方征求意见,梁某认为这虽然是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是也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无论如何都要求李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者政府对其进行补偿。李某则认为自己的养殖场都要被关闭,还要补偿梁某,也不愿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鉴于此,调解员经过考虑,从双方均衡利益出发,并向政府环境治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征询意见,反复上门分别给李某和梁某做思想工作:李某和梁某在签订鱼塘转租合同时并没有约定租赁目的仅限于做养殖场,因此关闭养殖场不能认定为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调解员建议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部分免除李某责任,李某可适当对梁某进行补偿,降低梁某的经济损失;养殖场关闭是因为政府环保政策调整变动引起,关闭李某养殖场属于政府行为,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李某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顾全大局,梁某也应该支持配合;同时,也是政府环境整治的需要,梁某在外经营有更好的生意,不要拘于小节,耽搁时间,影响在外的生意的发展。

        经过调解员的规劝后,双方都承认让步,但对补偿额度仍有分歧。综合考虑李某的责任及经济状况后,调解员提出由李某补偿梁某4000元,双方合同终止的建议。经调解员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与梁某之间鱼塘转包合同于2018年4月6日解除,并签订解除转包合同协议书。

        2.由李某补偿梁某4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梁某。

        3.自李某支付完毕以上款项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案例点评】

        该案系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如果该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容易激化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将会导致政府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困难,造成阻碍。该类纠纷的及时调解,有助于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群众理解,社会环境更加美好。

        调解员在处理该案时,首先是摸清事实情况,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解,利于做出准确的相关政策解答和合理合法的判断。其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责任,阐明利害关系,再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规劝双方让步,达成和解。且调解员在调解中遇到挫折,也没有半途而费,而是坚持不懈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藏ICP备18000418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司法处 藏公网安案号:542523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5425000019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