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日,汪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停在了上海市普陀区某路段非机动车道上,后排乘客周某某从车辆左侧打开车门下车时,恰巧杨某某骑一辆自行车行至此地,结果打开的车门与杨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杨某某3根肋骨骨折和轻微蛛网膜出血。经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认定,驾驶员汪某某和乘客周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多次要求汪某某、周某某赔偿医疗费和车辆修理费等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 年10月某日,杨某某来到普陀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赴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调取、查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查明肇事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所购保险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调解员首先与杨某某进行谈话,认真听取杨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具体经过的陈述。杨某某称,事发前,自己骑自行车途径事发路段时,恰遇一辆小客车在前方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挡住了其行进道路,遂向左借用机动车道欲绕过小客车时,被突然开启的车门碰撞,导致其3根肋骨骨折和轻微蛛网膜出血。杨某某向汪某某、周某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随后,调解员组织了杨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汪某某、周某某首先对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满,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机动车道,是杨某某将非机动车骑到机动车道上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是杨某某违法在先,理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就此意见,调解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汪某某、周某某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事故责任复核,应视作无异议。结合本案,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杨某某为正常借道通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调解员指出,汪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和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关于汪某某和周某某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汪某某、周某某因其过错行为造成杨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某某、周某某听了调解员的普法教育,态度不再强硬,但还是认为赔偿金额太高,表示需要协商解决。
解决了责任承担的问题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将调解重点转移到交换证据和证据质证等重要环节。汪某某、周某某和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对杨某某提供的票据等费用凭证均无异议,但对杨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表示不能接受。对此,调解员告诉杨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构成了伤残等级以上的人身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了纠纷的顺利解决,调解员建议杨某某适当减少自己的索赔金额。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下,杨某某表示将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各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汪某某、周某某向杨某某表示道歉,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等各类经济损失5万元;
2.杨某某不再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3.上述赔偿金支付后,纠纷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今后无涉。
一周后,调解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汪某某和周某某表示已经与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流程,同时已将钱款打入杨某某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杨某某表示已收到钱款。各方均对调解员的高效工作表示感谢。该起因机动车临时停车开车门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获得圆满成功。
【案例点评】
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其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烦恼。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停车开门未注意观察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本案系机动车停车开门时疏于观察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汪某某违章停车的行为不仅阻碍了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汪某某能按规定进行临时停车,那么无论周某某如何开门都没有伤人的可能;而作为主动开门的周某某,虽然驾驶员违法停车在前,但作为乘客,也有义务在开车门注意前后观察,下车前确保周围行人车辆的安全,因此本案中认定汪某某、周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当事人一方因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满而拒绝赔偿,调解员本着为民办实事的精神,主动承担了查明事实、释法明理的责任。调解前期,通过调取的监控视频,准确地判断是非与责任,使当事人一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应担负的责任,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