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家住某小区的居民薛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反映,其邻居陆某私自在公共楼道安装摄像头。薛某称,自己居住在该小区的某栋某层,该层为一梯三户,邻居陆某将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走廊中,在此位置,摄像头能拍摄到整个公共走廊区域,邻居的日常进出情况陆某都一目了然。薛某认为摄像头侵犯了其隐私,试图多次与陆某沟通,但陆某称最近小区有丢失物品的情况,自己放在走廊的物品有时也不翼而飞,自己是为了防止在走廊的物品丢失才安装的监控,并没有监控邻居日常生活的目的,对薛某的反应不予理睬。薛某表示,自己已经打过“110”,也联系过城管等综合执法部门,陆某均敷衍应对,后续并未及时拆除摄像头,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薛某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希望能调解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接到薛某反映的问题后,调解员来到薛某家门口进行实地查看,确实看到陆某在公共走廊区域上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调解员向陆某说明了来意,陆某的态度并不友好。调解员询问陆某安装摄像头的原因,陆某解释到,因为自己放置在走廊的东西常常无故失踪,同时最近小区的治安较差,安装摄像头是希望起到保护自身财产的作用。调解员说到,陆某有安全意识是好事,但摄像头装在公共走廊里,邻居们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被陆某看到,邻居会觉得像是被监视着,调解员征求陆某意见是否愿意拆除摄像头。陆某认为,装摄像头也是为大家好,坚持认为自己没错,并逐渐开始对调解员态度不友好。
见此状况,调解员向陆某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调解员详细地向陆某讲解相关法条,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陆某监控拍摄的范围是公共走廊,事实上对邻居薛某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然构成隐私权侵权。调解员又向陆某讲述了相关司法判例,我国法律关于个人能否安装监控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按理说陆某是有权安装监控的,但行使个人权利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陆某指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并不是为了偷窥别人个人隐私,但由于监控的范围是公共走道,涉及了他人的隐私权,此时存在个人财产利益与他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相互冲突。在司法判例中,当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个人的财产利益让位于他人的隐私权益,判决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看到陆某若有所思,调解员引导陆某进行换位思考,若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被人监视,产生不自在的感觉是很自然的,虽然陆某通过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但是可以采用室内安装监控、改变监控朝向等其他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特别是现在的摄像监控装置通常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这种行为会侵扰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正常理性人高度反感。同时,邻居之间要相处的时间很长,因为安装摄像头而引起邻里矛盾非常不值得。陆某听后承诺会尽快拆除摄像头。调解员询问薛某对该处理结果是否满意。薛某认为,只要拆除摄像头,自己心中的顾虑就消除了,大家以后还是和谐友好的邻居。次日,薛某和陆某来到街道调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薛某和陆某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陆某承诺拆掉私自装在公共区域内的摄像头并致歉;
2.薛某承诺今后搞好邻里关系。
几天后,调解员对薛某、陆某进行了回访,陆某已经拆掉了摄像头,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一场因监控摄像头引发的相邻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有不少人会在家中及四周安装监控摄像头,这一做法为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往往因此而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引发了不少的邻里矛盾。
司法实践中,因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随心所欲,其基础必定建立在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上。所以,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对此类纠纷化解上,妥善处理是基础,引导邻里和谐是关键。调解员得以成功调解该起邻里纠纷,主要做到了以下三点:一是抓住化解邻里矛盾的关键,邻里矛盾纠纷产生大多是因为邻居间的态度不好,少来往,邻里之间便会不理解、不配合,导致邻里关系恶化。调解员通过这个机会搭建邻里相互沟通的平台,让双方心平气和的进行交流,才能在邻里矛盾纠纷中先讲理再说法。二是亲临现场查看情况,掌握真凭实据。调解员对纠纷争议的现场情形不能单听当事人陈述,还亲自前往实地勘察,了解情况,不偏听偏信,避免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状况。三是调解员在调解中要采取法、理、情深度融合的调解技巧。通过引导,让双方“换位思考”站在相对方所处的环境去想问题,从而达到邻里矛盾的化解,让邻里和睦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