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静宁县某村村民刘某某与邻居郑某某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地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对二人的矛盾进行调解。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对纠纷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原来,刘某某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搭建一座大棚用来堆放杂物,在修建的过程中将大棚的横梁搭在了与邻居郑某某家共用的一堵墙上,为此,郑某某的妻子韩某某认为刘某某修建了大棚后,把棚子的大梁架在共用墙上,假如自己家以后盖房子要拆掉这堵墙,必然会损坏刘某某家的大棚,肯定会受到刘某某的阻挠,于是在刘某某修建棚子时,韩某某以院墙也有自家的一份为由进行阻挠,并搭梯子骑在墙上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刘某某只好另砌一堵墙安放棚子的大梁。事情过后,刘某某认为韩某某所说的怕以后自己家修房子会损坏棚子只是个表面的借口,其实是找自己的茬,事事和自己作对,因此对郑某某夫妇怀恨在心。
后来,刘某某终于找到了机会,他想到,郑某某要去自家的果园里给果树打药施肥,三轮车来回必须经过他家门前的一条路,于是,他架梯子把原来的电线线路做了改动,又将空架电线杆挪到了自家门前的这条路上,致使本来就不宽的乡村道路无法通行车辆。就这样,3月初的一天,天气变暖,到了给果树施肥的时候,郑某某开着三轮农用车去自己家果园施肥,发现自己去果园的唯一的道路被刘某某移栽的电线杆挡住无法走车,他想,照这样下去,等到苹果成熟时,自己也别想从果园里运出去了。为这事,郑某某多次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没有效果。原因是,刘某某坚持认为门前的这条路是用自己家的地修的,把电线杆移栽到路上,谁也管不着。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调委员会对事态的发展做了初步判断:一方面,两家的争吵不断升级,很可能由邻里纠纷演变成斗殴引发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到了果树喷药施肥的季节,如果田间道路不通,郑某某家的苹果会因为缺少肥料而减产,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这件案子,看似是一件并不复杂的邻里纠纷,但是,由于两家的积怨太久太深,很多的过激行为已经不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泄愤,报复对方。刘某某不惜财力人力移栽电线杆,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就是为了给郑某某制造麻烦,发泄私愤。因此,这次的调解,首先要从两人积怨入手,如何让他们放下仇恨,忘记过去,宽容对方,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由于此案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难度较大,调委会在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的前提下,又调动了村里的族长和有威望的老人,整合各方面力量全力调解劝导。
2018年3月7日,调解员来到郑某某家,对郑某某阻碍刘某某搭建棚子,其妻韩某某辱骂邻居刘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劝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告知郑某某和妻子韩某某,刘某某搭建棚子并不会影响他们以后修房子。相反,由于院墙是夯土筑成,如果将棚子搭建在共用院墙上,可以避免雨水冲刷而发生坍塌,对墙体是有保护作用的。又劝说他们,邻里双方应该理解互让,不应该为了一己私仇而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郑某某率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如果刘某某既往不咎,自己愿意和他握手言和。接着调解员又去隔壁的刘某某家里,不客气的指出刘某某私改电线线路,移栽电线杆阻碍道路是违法行为。况且,没有专业技术,私自修改农村电路容易给自己和村里的群众造成安全隐患。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给刘某某说明了其中的法律依据和利害关系。调解中,由某村某组村组长谢某某出面告诉刘某某:“在农村,堵别人道路的行为是一种缺德的行为,村里人对你的行为很反感,你这样做会站在大多数村民的对立面,是自绝于群众的不道德行为。”经过多方耐心细致的劝导调解,刘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发泄私愤的愚蠢行为,并承诺在两天内,移除栽在路上的电线杆,恢复交通。最后也表示自己和郑某某争斗自己过得很累,每天担心郑某某会怎么报复自己,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经过调解员深入耐心地调解,多年互不往来的两家邻居握手言和,调解成功。
经过调委会的调解,刘某某和郑某某都对各自的错误做出了深刻反省,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前,郑某某的棚子已经搭建完工,所以,双方对已有建筑不再做任何变动。调解过后,刘某某请变电所专业人员将电线改回原状,保证了村民的日常用电安全,并承诺以后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占用,阻碍村组道路,保持畅通。
首先,本案调解的难度在于当事人矛盾由来已久,双方陷入长期积累又难以调和的新旧恩怨中无法自拔,难免会失去理智,做出过激行为。如何缓解两家人之间的情绪,让他们平静下来,在恢复理智后心平气和的接受调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调解时先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只会引发更多的争吵。因此,调解员只能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单独调解,针对纠纷发生的关键环节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款,现场告知当事人,为解决问题找到了切实的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根本上打消了矛盾双方继续纠缠的念头,让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认识错误,等单独调解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最后再让两家人见面。这样做,既很好的避免了因双方争执再次陷入僵局,又给双方当事人充分思考、反思改过留下了充足的机会和空间。再者,找当地有威望的村民协助调解,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利用法律之外的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有力劝导当事人,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了民事纠纷调解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