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均系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民,为了贴补家用来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打工。2019年11月,更太某某雇佣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从事割草工作,承诺按照每组光伏板下的草3元支付工资,干完活就结算工资。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按照更太某某的要求,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全部工作,更太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并对剩余工资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工资16785元,于2020年1月6日前发清,过期依法追究责任。期间伊某某等多次找更太某某催要工资,更太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安抚伊某某等人的情绪,更太某某承诺给他们索要工资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但是在其承诺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仍然拒不支付工资。因更太某某系个人老板,双方未签订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一直没有办法帮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为此来到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后指派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谭建海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与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为受援人解答疑惑。经了解,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的诉求为:1、请求更太某某支付5人劳务工资16785元; 2、由更太某某向5人支付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
承办人了解5人的诉求后,详细为其分析案情,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充分说明,对法院审理程序予以告知。为了尽快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承办人在指导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办理完立案手续后,让其回去继续打工或上班,以减小经济影响。然后,承办人在法院传票结束前,积极与更太某某取得联系,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更太某某表示之所以长期拖欠工资是因为前期工程款没有结清,个人债务较多,无力偿还。但承办人根据对更太某某的观察以及了解的情况,认为其有能力支付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的16785元工资。随后,对更太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最终,更太某某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意尽快筹钱支付工资。
法院定于2021年9月31日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临近,更太某某仍然没有给付农民工工资。承办人多次打电话,更太某某都以正在筹钱为由搪塞。随后,承办人在开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将被告叫到法院再次当面协商,在承办人和法官几番做工作后,更太某某决定立即给付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工资。经协商,5名农民工因工资拖欠时间较长,不愿再耗费时间和精力,同意放弃主张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更太某某随即履行了给付义务,伊某某等5名农民工遂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承办人做了大量工作,让被告消除错误认识。同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借用各种力量促进案件顺利履行完毕。解决了双方矛盾,有效化解了纠纷,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