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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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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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西藏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司法厅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邓某骑电瓶车途经上海市普陀区某路口时,与一名骑电瓶车的外卖配送员陈某相撞。经普陀区交警部门认定,逆向行驶的外卖配送员陈某承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且邓某系低收入群体,无奈之下,邓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当日,中心受理邓某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邓某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其申请的事项也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故认定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邓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邓某进行面谈。经了解,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其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本次事故导致邓某骨折,共产生医疗费用近8万元。肇事人陈某系某外卖平台的骑手,其表示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认可,但无力承担上述医疗费用。

        援助律师根据受援人邓某的表述,查阅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医院诊断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后,认为由于陈某的赔偿能力较低,本案的风险在于执行方面,是否能让邓某在打赢官司的基础上,切实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办案的关键。随后,援助律师与肇事方陈某取得联系,寻找办案线索。在交流过程中,当问到陈某,单位是否为其购买相关保险时,陈某当即表示曾购买过的,但自己手上并无保单,也不知道具体买的是哪种保险。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援助律师再次梳理案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暂时无法确定被告主体。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肇事人陈某是适格的被告,但作为一名外卖骑手,其与外卖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陈某的用人单位也可能是适格的被告。第二,目前仅有陈某口述其单位为其买过保险,但具体是何种保险,保险范围、期间及保额都只有在查看保单后才能最终确定。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保险公司一栏处记载有“平安”两字,说明陈某应有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但经与承办交警核实,交警也只是仅凭陈某口述记录,也不能作为有投保的证据。

        鉴于上述三点原因,援助律师拟定将调查收集上述保单作为本案办理的重点,再通过保单内容,进而确定赔偿主体。本案若只起诉外卖骑手陈某,其个人的赔偿能力与受援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之间存在很大缺口,受援人的实际损失将无法得到有效赔偿,能否取得保单直接决定了本案的办理效果,以及是否能够尽最大可能维护邓某的合法权益。于是,援助律师多方奔走,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援助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平安保险公司客服,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陈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进一步查询保单的详细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该保单确实存在,是一份非机动车商业险或强制险,可以由投保人或投保受益人本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投保人或投保受益人。

        随后,援助律师再次联系肇事人陈某,告知其如能提供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原告方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可能降低陈某本人需承担大部分赔偿义务的风险。陈某听后,积极配合援助律师的工作,并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最终取得了保单。

        援助律师从保单上获悉,为骑手陈某投保的险种为一种新型保险,是只针对外卖骑手的对外第三者责任险和外卖骑手的人身意外保险,且保险期间限制在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保单载明的投保人为安徽芜湖某公司,陈某本人虽不清楚芜湖某公司与其之间的关系,但经援助律师调查,该公司很可能是陈某的劳务公司,援助律师便果断决定将陈某的劳务公司、保险公司及外卖平台的母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

        之后,援助律师又前往受援人邓某任职的公司调取其误工费的相关证据。在被告主体及证据基本收集齐全后,制定诉讼方案,并在征得受援人邓某同意后,于2021年4月16日,代理邓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进行人身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经鉴定,邓某虽骨折,但未伤及关节,不构成伤残。

        2021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调解谈话。本次调解中,除保险公司缺席外,其余被告均到场参加。通过调解,查明了芜湖某公司是陈某的劳务公司,陈某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即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肇事,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为外卖专险,有效期为一天,即陈某送外卖当天由芜湖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中包含陈某对第三者的责任险。因保险公司未到场,本次调解并未取得结果。

        2021年11月1日,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保险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出庭应诉。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当庭进行调解,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邓某赔付保险范围内的款项,其余款项由芜湖某公司或陈某承担。如调解不成,则会提出抗辩理由:根据保单中约定,芜湖某公司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且本次交通事故系非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不适用关于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理赔款的法律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在法庭主持下,经援助律师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各方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最终调解成功,由保险公司支付邓某医疗费、误工费(承担3个月)、护理费共计89948.76元;芜湖某公司支付受援人营养费、误工费(2个月)、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援人不构成伤残,承担2600元)共计11970元。本案受理费由芜湖某公司承担,邓某对此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案件点评】

        近年来,由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上升明显,此类案件中,在交警部门认定骑手承担责任时,受害人如何全面准确确定赔偿主体,是使自己能获得合理赔偿、尽量规避执行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这类案件的难点。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积极调查取证、确定被告,是本案最终成功调解并拿到赔偿款的基础。同时援助律师也准备充分,发现在该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在保险公司以此提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及时作出应变,通过调解,尽最大可能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多方达成赔偿邓某共计十万余元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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