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核查长春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未成年人)从张某某处得知自己为其购买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还有余额,在张某某的指使下,杨某通过挂失、注销、转出等形式盗取49万余元,后被张某某占为己有并挥霍。经进一步查证,2020年10月23日,杨某还帮助辛某某购买实名制银行卡,辛某某将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达79万余元。2021年3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提请长春市汽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辛某某、杨某。因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未成年人,长春市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吉林滳坛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杨某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会见杨某、阅卷等工作对案情作了详细了解,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承办律师向长春汽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某系未成年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案情,杨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是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做不起诉决定;二、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三、杨某无犯罪记录,无前科劣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项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规定: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杨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小,无犯罪记录,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从宽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四、杨某在本起犯罪中属于帮助犯、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五、杨某能积极主动退还被害人1.5万元,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综上建议对杨某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2021年3月17日,长春汽开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律师根据本案受援人犯罪时状态、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情节,建议检察院结合案情,考虑案件中的客观要素和犯罪特殊性,不予批准逮捕,这在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下,意味着撤销案件不再起诉,该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为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让其有机会重塑人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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